如果一名律师明知道他的委托人(当事人)有罪,律师是否会尽全力为他辩护让他脱罪?

用户13575301469


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的意义是什么?

周兆成律师在回答媒体人发问时说,他近日在媒体上頻频发声,不是打舆论牌以便为常仁尧二审时翻案。因为案件的意义在于凸现了教育问题,凸显了师生矛盾,他在媒体上发声就是为了解决教育问题,和谐师生关系。这简直是胡说八道,别有用心。

常仁尧当众打路人并将恶行录成视频上传到网上,这不仅对路人造成身心伤,更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案件凸显的不是教育问题,而是社会问题,不是师生矛盾,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常仁尧寻衅滋事并将视频上传网络,做了极坏的示范。如放任不管,有可出现失控的局面:那些争强好胜者,可以随时殴打他人,那些心怀不满之徒,可以到处报复行凶。这样,随时都会发生暴力伤害,处处都会出现杀戮惨案。法制将崩溃,社会将陷入一片混乱,丛林法则统治世界,人类将退回蛮荒世代。

案件的意义就在于用法律手段遏制常仁尧恶行可能产生的示范效应,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它向人们发出明确的警示:逞凶斗狠,暴力伤人,必将受到惩罚;有不满,有冤屈,只能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私力报复必受严惩。感情不能大于法律,法律不支持.私力救济。报复行凶,犯了什么罪,就按什么罪惩罚。这一点,一审判决书,审判长和最高法有关人士的谈话都清晰地予以阐明,常仁尧不懂,周律师还不明白?他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周律师深知,常仁尧的一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无误,宣判前经过慎重考虑,宣判后最高法明确肯定。可以说判罚严丝合缝,无懈可击,已是板上钉钉,盖冠定论。如果按正常路径辩护,任你巧舌如簧,言如泉涌;随你口若悬河,语出惊人,也是竹篮打水,绝无翻盘的可能。

正道走不通就剑走偏锋,另辟蹊径,打感情牌,打輿论战。先亲自上陣,赞颂常仁尧为五好青年,为他鸣冤叫屈,然后助常弄出一封《忏悔信》,声泪俱下诉说自己确是“罪无可赦,大逆不道”(为啥又上诉?),还肉麻地许诺,要给张老师养老尽孝(用得着吗?太夸张了吧?),如此等等,妄图以悲情撼动人心,颠复輿论,以便在二审开庭时,以輿情压法律,用公众逼法官,迫使法庭作对常仁有利的判决。

可以肯定地说,不管周律師、常仁尧耍什么花招,玩什么伎俩,张老师不会上当,公众不会受骗,法院也不会改判!

常仁尧寻衅滋事触动了

当前社会的敏感神经,触碰了法律底线,即便他打的不是张老师而是王师傳、周大妈,他一样要获罪。打悲情牌,揪住受害人张老师不放,搞什么忏悔,求什么谅解,演什么负荆请罪,纠缠于毫无根据的因果关系,都是瞎折腾。拯救常仁尧最好的做法就是让他静待二审判决,刑满释放后,改掉争強好胜的恶习,老老实实地做人。如再继续使性子,耍小聪明,只能让自己更加臭名昭著,让今后的人生更加艰辛,而张律师也将为导演几出闹剧而声名狼藉。


梅珊


律师,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职业。在很多人眼中,律师为名为利,只要拿钱就可以为所谓的“坏人”说话,可是他们却不知道不论什么人都拥有人权,律师尽力为他们辩护,是一个律师该有的职业道德。所以,即使律师知道他的委托人(当事人)有罪,律师也会尽全力为他辩护。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律师都会做无罪辩护,怎么辩护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辩护律师的责任

在一些情形下,即使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也会指派律师为其辩护。那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拥有自己的辩护权,司法机关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他的辩护权,不能因为他“罪孽深重”而禁止律师为他辩护。

《刑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律师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收集并向法庭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一个辩护律师不可推卸的责任。

律师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辩护的前期,不得做出任何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事情。什么是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事情呢?比如说律师明知道他的当事人犯罪证据在何处,他受当事人的委托去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为了帮助他的当事人脱罪伪造证据,这些都是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事情。一旦发现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的报告义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权对当事人不愿透露的信息进行保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律师在与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正在准备或者已经着手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必须及时向司法机关汇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结语:每一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行规,律师也不例外。律师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当然,每一个行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有违职业道德的人,律师这一行也不例外,但是不能因为个别现象就否认了这个职业,毕竟坏的不是这个行业,仅仅是这个人而已。律师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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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南山法律人


我已经答过一个类似问题并被推荐至头条。我愿再次回答一下。

我国的刑事诉讼架构。这个架构是检察院负责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律师受托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法院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做出裁判。可见,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侦查责任在司法机关,其他机关和个人没有查清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义务。

律师的委托辩护权受法律保护。律师参与辩护是依据与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的委托事务合同,而委托关系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基本信任关系基础上。如果律师在参与这个委托活动中知悉委托人的犯罪事实的,即使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秘密,那也是司法机关自身去亲自查清的,其他人没有义务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何况是建立委托事务关系的辩护律师。但同时司法机关在侦查破案中也鼓励知晓案件事实情况的人的举报行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案件进入法庭审判阶段,知道案情事实的人有法庭作证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非是委托人告知律师实施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律师有义务立即向司法机关报告外,其他的委托人告知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受托律师没有义务告知办案司法机关。


律师邹光明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提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有罪推定的思维。

我国刑法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有一段漫长的过程。

通俗来说,有罪推定,是指先假定这个人是有罪的,司法程序是围绕有罪思维去收集和组织证据,通过最后验证去定为有罪,可以用一句话理解为“他就是罪犯,我们要将他绳之以法”。

而无罪推定则恰恰相反,即是先假定这个人是无罪的,我们有什么证据可以认定和指控这个人有罪,如果没有就是无罪,可以简单理解为,“他是无辜的,我们有什么依据抓他”。

律师的辩护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维护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比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剥夺了,就是程序非法。而实体权利,则指上诉和控告权 ,更不能剥夺。

如果律师通过办案过程中的感知到这个人就是有罪的,事情就是他干的,但哪怕这个人是十恶不赦的,由于律师扮演的不是揭发犯罪的角色没有揭发犯罪的义务(我国刑诉法规定除了律师知道的是有人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除外),肯定还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继续辩护,这也是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打个比方,一个医生接到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即使知道这个病人是个杀人犯,但还得要进行抢救。特别在死刑犯罪中,律师的辩护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缺少这一环,法院不会判,也判不了。

但继续为其辩护,和为其脱罪是有区别的,律师通过正当辩护去让法官采信被告人无罪的观点,按照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辩护,本身是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和正确实施。如果律师去为其脱罪,则有主观上为他开脱的层面,比如主动去伪造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伪造和销毁证据,让其逃罪和重罪轻判,这是律师万万不能做的,一般律师也不会做的。

所以,一名称职的律师会继续辩护,而不是为其开脱。


f爵客


这是很正常的呀,法律赋予每一个人正当合理的权利,就算一个罪犯,已经确定有罪,法律还是会赋予他特定的权利,其中一个就是让他去为自己罪行辩护。有时候我会想,西方法律,不是谁的口才好,谁说的话能服人就判他无罪吗?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这样说吧。

看过很多电视剧,特别是香港电视剧的法庭上的情景,虽然剧情虚构的多,但基本都是取于现实,一个嫌疑人,只要有疑点,就不能定他的罪,一定要说得清清楚楚,哪怕你就在凶案现场抓到嫌疑人,你也不能马上定他的罪,因为你没有他正在犯罪的证据,他还是有权利找律师为自己脱罪,而事实又真有案例显示,在现场抓到的嫌疑人,其实不是真正犯罪的人,但却受了惩罚。

为什么嫌疑人已经确定有罪还要给他配律师,为什么律师明知他有罪还要为他辩护呢,因为这是他的权利呀, 律师也是做他的工作,怪律师没良心的人都是不懂法律的,有没有罪是法官和法律判的,律师只是完成自己的工作,要是明知他会判刑,最少也要为他寻求最低的量刑结果,这是法律可以允许的。


教你孩子学英语


辩护而不是脱罪,每个人都有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

其次,律师眼里只有当事人和当事人需要救济的权利,就如医生眼里只有病人一样。


杨景雷律师


当然,律师要充分保护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权益,以得到公正的审判。否则,请律师又为什么呢。


法律1979


律师就象医生,对自已的患者要负责,有错吗?患者是好人还是坏人是你说的算吗?坏人不一定只做坏事,好人未必做的都是好事……


弄潮孝


律师的出现和存在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保证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裁判,不受错误或枉法裁判!也就是说律师是确保无罪的人免受刑罚,有罪的人罪责刑适当。如果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伪证、毁证、串供等就侵害了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而放纵犯罪嫌疑人,是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触犯刑法。所以律师并不是帮犯罪嫌疑人脱罪,而是帮犯罪嫌疑人受到公平处理!


一切以民族利益为重


周某人扬言为常犯诡辩是为了解决教育出现的问题,真是大言不惭,自不量力!教育最大悲哀就是教出了周某这种敢于挑战正义,敢于挑战公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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