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罰款5萬!儋州法院依法對洋浦某公司進行處罰↓

近日,市法院東成人民法庭在審理原告洋浦某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儋州某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發現原告偽造重要證據,妨害司法公正,遂依法對原告洋浦某實業有限公司處以

50000元罰款,切實保障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

偽造證據,罰款5萬!儋州法院依法對洋浦某公司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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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市法院立案受理該案。原告洋浦某實業有限公司向市法院提供了一份海南某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編制的《海南省工程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核書》,作為證據用以證明原、被告雙方於2018年8月結算工程款888804.95元。開庭審理時,被告質疑上述審核書的真實性,表示未委託做過工程結算。原告庭審中出示了證據原件。根據被告的質證意見和對該審核書的審查,承辦法官發現存在不規範問題,便要求原告提供海南某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的聯繫方式,但原告一直拒不提供。之後,承辦法官通過網絡搜索查找到海南某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的聯繫方式和地址,並與該公司對審核書進行核實,該公司隨即向我院出具了“未出具過上述審核書”的證明。

偽造證據,罰款5萬!儋州法院依法對洋浦某公司進行處罰↓

法庭審理認為,原告洋浦某實業有限公司偽造《海南省工程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核書》,且該證據是案件中的重要證據,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遂決定對原告洋浦某實業有限公司處以50000元罰款。因洋浦某實業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罰款義務,東成法庭遂將該案移送執行。市法院依法向洋浦某實業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並凍結其銀行賬戶。在執行壓力下,該公司向市法院履行了50000元罰款義務。

訴訟當事人通過偽造證據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還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嚴重擾亂了法院的正常訴訟秩序。市法院依法及時對違法當事人進行懲戒,彰顯了人民法院力懲妨害司法行為、依法維護司法權威的正氣。

儋州市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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