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劑輸送管道安裝完畢後,應進行強度試驗和氣壓嚴密性試驗,併合格。
一、水壓強度試驗
1.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對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取15.0MPa;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取4.0MPa。
2)對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應取13.0MPa
3)對滷代烷1301滅火系統和七氟丙烷滅火系統,應取1.5倍系統最大工作壓力,系統最大工作壓力可按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3-2007)附錄E.1表E取值。
2.進行水壓強度試驗時,以不大於0.5Ma/s的升壓速率緩慢升壓至試驗壓力,保壓5min,檢查管道各處無滲漏,無變形為合格。
二、氣壓強度試驗
1.當水壓強度試驗條件不具備時,可採用氣壓強度試驗代替。
氣壓強度試驗壓力取值: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取80%水壓強度試驗壓力,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取10.5MPa,滷代烷1301滅火系統和七氟丙烷滅火系統取1.15倍最大工作壓力。
2.氣壓強度試驗應遵守下列規定:
1)試驗前,必須用加壓介質進行預試驗,預試驗壓力宜為0.2Pa
2)試驗時,應逐步緩慢增加壓力,當壓力升至試驗壓力的50%時,如未發現異狀或洩漏,繼續按試驗壓力的10%逐級升壓,每級穩壓3min,直至試驗壓力。保壓檢查管道各處無變形、無洩漏為合格。
三、氣密性試驗
1.滅火劑輸送管道經水壓強度試驗合格後還應進行氣密性試驗;經氣壓強度試驗合格且在試驗後未拆卸過的管道可不進行氣密性試驗。
2.滅火劑輸送管道在水壓強度試驗合格後或氣密性試驗前,應進行吹掃。吹掃管道可採用壓縮空氣或氮氣,吹掃時管道末端的氣體流速不應小於20m/s。採用白布檢查,直至無鐵鏽、塵土、水漬及其他異物出現。
3.氣密性試驗壓力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對滅火劑輸送管道,應取水壓強度試驗壓力的2/3
2)對氣動管道,應取驅動氣體儲存壓力。
4.進行氣密性試驗時,應以不大於0.5MPa/s的壓速率緩慢升壓至試驗壓力,關斷試驗氣源3min內壓力降不超過試驗壓力的10% 為合格。
5.氣壓強度試驗和氣密性試驗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壓介質可採用空氣或氮氣。氣動管道試驗時應採取防止誤噴射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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