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就是創造的終極目的——張瑞敏與康德之三

早些時候,康德認為自己的整個“批判哲學”所討論的三個問題可以把人的所有精神領域包羅無遺。但他到了晚年,卻發現還有一個“人的問題”的缺失,而前三個問題都可以歸結到這一問題上來。也就是說,

“人是什麼”這個本體論問題,最後構成康德哲學的根本問題。

胡泳 | 人就是創造的終極目的——張瑞敏與康德之三

我們將此稱為康德的人類學問題,《實用人類學》(1798年) 這本薄薄的小冊子堪稱康德一生哲學思考的總結性之作。對於何以為人,康德如此說,“人能夠具有‘自我’的觀念,這使人無限地提升到地球上一切其他有生命的存在物之上,因此,他是一個人”(康德:《實用人類學》,鄧曉芒譯,重慶出版社,1987年,第1頁)。

哲學的最高使命就是破解這個“人” 。撲面而來的問題是,我們應該對人作何種理解和規定。而這,首先要從康德自詡的“哥白尼式革命”開始。

“哥白尼式革命”

1787年,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言中寫道:“這裡的情況與哥白尼的最初的觀點是同樣的,哥白尼在假定全部星體圍繞觀測者旋轉時,對天體運動的解釋已無法順利進行下去了,於是他試著讓觀測者自己旋轉,反倒讓星體停留在靜止之中,看看這樣是否有可能取得更好的成績。現在,在形而上學中,當涉及到對象的直觀時,我們也能夠以類似的方式來試驗一下。”(康德:《純粹理性批判》,鄧曉芒譯,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序,第15頁)

眾所周知,按照亞里士多德-托勒密主張的“地心說”,地球是靜止的,太陽是圍繞地球旋轉的;而哥白尼倡導的“日心說”則主張太陽是靜止的,地球是圍繞太陽而旋轉的。康德以此做比:在傳統的哲學思維方式中,對象始終是中心,主體是圍繞對象而旋轉的,而他自己所倡導的先驗哲學則從根本上顛倒了上述哲學思維,主張主體始終是中心,對象是被主體所設定並圍繞主體而旋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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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一種從“我們的一切知識都必須依照對象”到“對象必須依照我們的知識”的顛倒,就構成了康德的“哥白尼式的革命”。該革命創造了關於認識主體與認識對象即主體與客體關係的新學說,從而把以物質自然為中心轉到以人的精神為中心,並確立了“對象必須與認識符合”的根本原則。要想達到這種符合,就必須把“對象”看作是由我們的主觀意識能動地構成的對象。也就是說,客觀事物的存在並不都是我們認識的對象,其只是作為認識的前提和條件。客觀事物惟有通過主體的能動作用,才能構成認識對象(程惠蓮:《康德“哥白尼式革命”的主體能動性思想》,《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9年第3期)。

俞吾金先生睿智地發現了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在哲學史語境中,傳統的哲學思維反倒是與哥白尼的“日心說”的思維方式是一致的,因為它們都主張“對象中心論”或“反主體中心論”,即認為對象處於中心地位和靜止狀態中,觀察者(主體)是圍繞對象而旋轉的。與此相反,康德的思維方式實質上是與“地心說”思維方式相一致的,因為它們都主張“主體中心論”,即認為觀察者處於中心地位和靜止狀態中,而對象是圍繞觀察者(主體)而旋轉的。“於是,我們發現,康德的思維方式與哥白尼的思維方式只有在外觀上、形式上是類似的,即它們都顛倒了各自語境中的傳統的思維方式,但就其內容和實質來看,康德的思維方式與哥白尼的思維方式又是正相反對的。所以,假如我們要從內容上、實質上對這兩種思維方式的關係做出比較的話,就不應該把康德在思維方式上的革命理解為‘哥白尼的革命’,而應該理解為‘反哥白尼的革命’(anti-Copernican revolution)。”(俞吾金:《“哥白尼式的轉變”》,《書城》201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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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發起的(反)哥白尼式革命,使哲學不再追求某種外在的絕對本體,第一次把人作為哲學關注的中心。他所強調的人是目的、“自然界的最高立法必須是在我們心中,即在我們的理智中”、“人的本性就是人的自由”等等觀念,正是從人的主體性的基本主張出發的。

實踐理性與自由

人是康德哲學的最高目的。只有理性才是人區別於動物的標誌,因此,康德所理解的人是理性的人。康德將整個哲學大廈都建立在人類理性能力的基礎上,而理性主體必須提供自己的目的。自主的存在者是所有價值的主體和貯藏所,且正如康德所說,“以自己為目的”而存在。同時,這種存在又是一種雙重性的存在,也即,當人作為感性自然存在時,並不比動物具有更高的價值;惟有當人作為理性本體存在時,不僅是認識的主體,也成為道德的主體,從而具有最高的價值。

康德將理性分為兩類:一類是理論理性,以現象界的感覺經驗作為研究對象,關涉到自然必然性;另一類是實踐理性,以本體界的道德行為作為研究對象,關涉到自由。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學基礎》中對“實踐理性”進行了綜合分析。

作為實踐的法則,意志就是實踐理性本身,這個意志是立法的意志,是客觀的,形成對每一個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行為準則;實踐理性具有立法作用,它為它自己建立的規律就是道德律。按照道德律去行動的能力就是善良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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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理性以先天的道德律,採用命令的形式和決定性的意志(善良意志),達到區別善惡。在康德看來,善良意志不是因為它所引發的結果為善,也不是因為它的目的或它能夠達到的其所設定的目標為善,而僅僅是為善而善的意志,是自在的善,代表的是“至善”。作為“至善”的準則,實踐理性構成道德主體行為“欲求”的對象,也就是說,實踐行動的最終目的是一個“本身為善的意志”,至善的意志取代了傳統的亞里士多德倫理學中的“幸福”成為了人行動的最終目標。

作為“動機”準則,實踐理性是道德主體在心靈上產生敬畏與敬重的對象。康德論述,敬重感是一種由道德法則引起的主觀感受,或者說,它是行為主體產生的一種對法則的“特殊”情感。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敬重感是一種不同於普通情感的“情感”,因為它能被當作道德行為的動機,而普通的情感卻不能。其次,敬重感只是由道德法則而引起。在另一方面,敬重感與西方文化傳統中的人格(Person)概念素有淵源,康德由此欲令人格成為敬重感的來源與基礎(人格尊嚴)。“從康德理論的連貫性來看,我們可以認為他在《道德形而上學基礎》中所提出的善良意志,到了《實踐理性批判》才為其找到根基——人格性。” 因為每個人心中都有人格所帶來的崇高性,所以才能對道德法則激起一種敬重的情感(賀方剛:《論康德的“敬重感”》,《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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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主體性主要不是表現在理論理性之內,而是表現在實踐理性當中。“在理論理性領域,雖然人定自然,人為自然頒佈規律,從而顯示了人的獨立性、能動性;但人在為自然立法的同時又‘內在於必然’,即在理論理性當中,人作為現象仍然是屬於自然的一個部分而受制於自然的因果律,因而人的主體能動性受到了極大的限制。而在實踐理性領域,人作為道德的本體則充分展現了人的獨立性、能動性,因為人作為道德的本體是遵循著以意志自律為唯一內容的道德律而活動的。和意志他律絕對對立的意志自律,亦即自由。”(徐瑞康、周立勝:《康德實踐理性“優先”於理論理性思想的提出及其意義》,《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5期)

這段論述實際上闡明瞭自由與實踐理性的關係。理論理性只能止於經驗,感性的經驗無法證明自由,因而自由在理論理性中是一個難以企及的彼岸理念。自由的真正領域是實踐領域,正是在實踐領域,自由才獲得了積極的意義:人脫離了作為感性存在而被必然的因果鏈條限制的世界,在對道德法則的絕對服從的道德實踐行為中實現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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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所以服從普遍的道德法則,因為人本身就是這一法則的立法者,因而自由最根本的性質就在於自律。對於康德而言,道德不僅是人實踐理性的根基,也是人全部生命活動的終極目的。康德的啟蒙意味著人要奮力把動物性的他律提升為理性的自律,並在認知、實踐和美感的全部生活領域達到人從自身出發來規定自身。在此我們可以看到康德開啟了馬克思,因為馬克思哲學的最高價值目標無他,就是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這種自由全面的發展意味著“人以一種全面的方式,就是說,作為一個總體的人,佔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質”(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5頁)。

由此,自由成為康德哲學中的一個核心概念,“自由的概念,一旦其實在性通過實踐理性的一條無可置疑的規律而被證明了,它現在就構成了純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體系的整個大廈的拱頂石”(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鄧曉芒譯,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頁)。可以說,康德的三大批判及其他一系列哲學著作,都意在建構一個龐大的自由理論體系。

人是目的

自由是道德的根據,道德以自由為最高條件,由於人是自由的主體,道德才成為可能。換言之,真正的道德行為是出自人的自由意志的行為。按照康德的論述,有理性者的行動與自然作用的不同就在於它有意志,但如果一種意志除了受實踐理性的規定外,還受到經驗或感性的“愛好”的影響,那麼這種影響對意志來說就成為偶然的,而實踐理性的規定就對它成了“命令”(鄧曉芒:《康德道德哲學的三個層次——述評》,《雲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命令分為有條件的(假言的)和無條件的(定言的),前者只是為達到某個具體目的的技術性的明智的勸告,後者才是道德上的“絕對命令”,它被表述為:“

要只按照你同時認為也能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去行動。”

絕對命令顯示,對我們自由的限制就在於,我們必須尊重所有人的自由:否則我們的自由如何能夠生成普遍的法則?由此得出的結論是,我們永遠不能不顧他人的自主性而利用他人,我們永遠不能把他人當做手段。這就把我們帶入了一條派生的命令:“你要這樣行動,永遠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個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時用作目的,而決不只是用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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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康德著名的“人是目的”命題。可以辨別出它的三層意思:一是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對"目的”和"手段”的考慮之所以可能,就在於人有理性;二是人在任何時候,都應該把自己看作是目的;三是人在任何時候,都必須把他人也當作目的而不僅僅當作手段或工具。康德自己的闡釋是:“人以及一般而言每一個理性存在者,都作為目的自身而實存,不僅僅作為這個或者那個意志隨意使用的手段而實存,而是在他的一切無論是針對自己還是針對別人的行動中,必須始終同時被視為目的。”(《康德著作全集》第4 卷,李秋零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437 頁。李秋零先生把德語名詞Handlung 譯為“行為”,這裡改譯為“行動”)

從這個命題我們可以推導出:目的高於手段,主體的價值理性高於工具理性。人的存在即是目的本身,沒有任何其他僅用手段的東西可以代替,否則,世界上就不會有絕對價值的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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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認為,作為一個有理性的道德存在者,就不能再去追問他是為何目的而實存的,因為他的存在在自身中就具有最高的目的,他能夠儘自己所能使整個自然都服從這個最高目的。這就是康德對“人是什麼?”這一問題從根本上所作的回答。他說:“人就是創造的終極目的;因為若是沒有這個終極目的,相互隸屬的目的的鏈條就不會被完備地建立起來;而惟有在人裡面,但也是在這個僅僅作為道德主體的人裡面,才能發現目的方面的無條件立法。因此,惟有這種立法才使人有能力成為終極目的,整個自然都是在目的論上隸屬於這個終極目的的。”(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五卷,李秋零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454頁)

至此,康德以具有自由人格價值的人為整個世界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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