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督導“回頭看”|六枝法院公開宣判3起涉惡案件 27名被告人判刑

10月31日上午,六枝特區人民法院舉行掃黑除惡案件集中宣判活動,對3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27名被告人分別建議判處、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多年至多個月等不同刑期並處相關罰金。六枝本地市民及被告家屬等100餘人參加旁聽。


掃黑除惡督導“回頭看”|六枝法院公開宣判3起涉惡案件 27名被告人判刑


掃黑除惡督導“回頭看”|六枝法院公開宣判3起涉惡案件 27名被告人判刑

對楊某智、沙某才等9人尋釁滋事罪一案進行宣判

據瞭解,2017年以來,楊某智、沙某才、沙某祥、周某書、王某華、沙某福、沙某學、王某貴、王某棚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以楊某智為首要分子,沙某才、周某書、沙某福、沙某學為重要成員,沙某祥、王某華、王某貴、王某棚為組織成員的涉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以小那史進出村公路以及村內道路是他們修建硬化為由,採取阻路方式對過往企業運輸車輛、個人建房運輸車輛及運送安葬老人運輸材料車輛等不特定人員強行收取“過路費”,對未參與堵路的小那史組小寨村村民以罰款、“股權放棄”、詛咒等方式進行威脅;在當地多次實施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社會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六枝特區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被告人沙某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楊某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周某書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沙某福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沙某學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王某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沙某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王某棚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對被告人王某峰、李某恆等13人涉嫌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進行宣判

據瞭解,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峰、蘆某啟、袁某江、劉某明因某恆公司在華潤電力(六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枝電廠)進行的電煤運輸項目招投標項目中未中標,在六枝電廠南門外將中標的橋宇公司代表邱秀芳攔住,威脅邱某芳放棄中標;2016年12月25日,某宇公司書面聲明棄標,某恆公司作為競標價格排名第二的公司順位獲得六枝電廠四角田貨場鐵路電煤運輸,合同期間,某恆公司共計獲得運輸費600餘萬元,非法獲利50餘萬元;2017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峰、李某恆、蘆某啟、袁某江、劉某朝、劉某福、劉某、劉某明、劉某祥、唐某、王某等某恆公司股東為得到六枝電廠鐵路電煤運輸項目,糾集在一起駕車堵住四角田貨場,脅迫六枝電廠同意某恆公司參與鐵路貨場電煤運輸,六枝電廠被迫與某恆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合同期間,某恆公司共計獲得運輸費400餘萬元,非法獲利30餘萬元;2017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峰因某恆公司在六枝電廠進行的電煤運輸項目招投標項目中未中標,遂邀約被告人陳某洪、龔某圃、胡某賢(另案處理)、李某雪(另案處理)與公司股東被告人李某恆、蘆某啟、袁某江、唐某、劉某明、劉某、劉某祥、王某等人圍堵四角田貨場,造成該貨場運煤秩序癱瘓,致港樽公司近十輛車被堵。

六枝特區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人王某峰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恆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蘆某啟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袁某江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唐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劉某明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劉某祥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劉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劉某福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劉某朝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陳某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之前因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被告人龔某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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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督導“回頭看”|六枝法院公開宣判3起涉惡案件 27名被告人判刑



掃黑除惡督導“回頭看”|六枝法院公開宣判3起涉惡案件 27名被告人判刑

對被告人劉某祥等5人涉嫌強迫交易罪一案進行宣判

據瞭解,2018年5月11日、5月20日和9月21日,劉某祥等9人組織“某名運輸車隊”駕駛員家屬,將六枝電廠北門運煤通道堵住;劉某祥指使“某名運輸車隊”駕駛員駕駛貨車停放在六枝電廠南門兩側,並威脅六枝電廠先後開通2次三輛車的“綠色通道”,致“某名運輸車隊”獲得運輸收入共100餘萬元。

六枝特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祥等5人使用威脅手段,多次實施強迫交易違法犯罪活動,謀取非法利益,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強迫交易金額達100餘萬元,構成強迫交易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祥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玉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平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紅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五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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