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首例:女子組織賣淫獲刑6年,暫予監外執行後收監執行

瑞昌首例:女子組織賣淫獲刑6年,暫予監外執行後收監執行

瑞昌市首例暫予監外執行社區服刑人員被收監執行

瑞昌首例:女子組織賣淫獲刑6年,暫予監外執行後收監執行

2019年10月31日,瑞昌市司法局將一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送交罪犯戶籍地瑞昌市公安局賽湖派出所予以辦理收監執行。 這是我市自社區矯正工作開展以來,首例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被收監執行。

社區服刑人員曾某(化名),因犯組織賣淫罪被安徽省太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其系哺乳期婦女,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由瑞昌市司法局桂林司法所負責對其社區矯正期間的日常管理。

2019年10月12日,因曾某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滿,我局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規定向安徽省太湖縣人民法院提出收監建議。10月31日,太湖縣人民法院下達《收監執行決定書》,決定對曾某收監執行剩餘刑期。我局在收到法院相關法律文書後立即啟動收監程序,與瑞昌市公安局賽湖派出所對接,並與看守所工作人員一同帶曾某進行了入監前的體檢,並根據《執行通知書》載明收監時間將曾某送交市看守所,交接曾某檔案,嚴格按規定完成了收監程序。

在社區矯正期間,隨著哺乳期滿的一天天臨近,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逐漸消失,曾某對即將被收監執行的監獄服刑生活感到恐懼,也不捨年幼的孩子。矯正小組根據曾某的具體情況,為其制訂了矯正方案,經常與她交心、談心,給予心理疏導,打消了她對監獄服刑生活的思想顧慮,並從根源上指出,犯罪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她唯一應該做的就是認真改造自己的思想,好好服刑並爭取減刑,減少對社會和親人的傷害。在多次幫教下,曾某慢慢放下了思想負擔,主動配合社區矯正工作,每月按時向司法所彙報思想現狀,積極參加教育學習和公益勞動。曾某也對自己的行為後悔不已,表示願意認真接受監獄改造。曾某在收監執行的過程中也積極配合,未出現較大思想波動和極端行為。

此次收監過程在司法、公安、法院、檢察院的相互配合下,按時完成交接移送,實現了矯正和收監等環節的順利銜接,有力維護了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威嚴性。同時也為我市今後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瑞昌首例:女子組織賣淫獲刑6年,暫予監外執行後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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