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維權四步走,理想補償全都有

維權四大法寶,徵地拆遷普遍適用

拆遷維權四步走,理想補償全都有

一個人一生中能遇到一次拆遷,無疑是幸運的。但就目前的現狀來看,很多人並沒有因為拆遷而使得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條件得到改善,反而還越拆越窮。想維權,又沒有具體的方向和思路,救濟無門。

作為律師,當然不希望看見原本就處於弱勢地位的被拆遷人錯失良機,本文僅就段福惠律師20餘年的辦案經驗,總結出徵收拆遷維權過程中普遍適用的四大救濟途徑,為大家捋清維權思路提供一些有效的參考。

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很多當事人來電諮詢,說不清具體是因為什麼項目而拆遷,是市政工程建設,還是房地產開發,不得而知,更妄論拆遷補償是否合理了。其實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是由於拆遷方和被拆遷方地位的不平等造成的。難道被拆遷人只有被動接受的份兒嗎?不是的,想要具體瞭解徵地拆遷項目,被拆遷人可以主動向信息的制定或存儲部門申請公示公開相關文件,以審查徵拆項目的合法性。

就土地徵收而言,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地一般應由省級政府批准,要想知道徵地是否合法,首先應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徵地批文的信息公開,如果連批文都沒有,那徵收肯定違法。

就房屋徵收而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管理條例》的規定,首先應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對於是否存在該決定,是否依法公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這些都可以通過信息公開來了解。

二、申請房屋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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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拆遷方為了達到快速拆遷、低價拆遷的目的,便在拆遷房屋的評估上大作文章。有的說房子老舊,不能按正常的市場價格算;有的說實際面積大於證載面積,只能按證載面積算;更有的破小舊、無證房直接就按違建給拆了……花樣繁多,不一而足。然而房屋價值的評估,真的能拆遷方說多少是多少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三、申請行政複議

老百姓總是有一個慣性思維,那就是政府有違法的地方,就三五成群去信訪,並且堅持上訪,即便看不到任何希望。徵收拆遷過程中,與其信訪,不如有針對性地提起行政複議,要求上一級政府部門對下級部門履行監管、查處的職責。

具體來講,如房屋評估不合法補償安置方案不合法,包括補償對象、利益相關人、補償範圍、補償標準、補償方法以及安置房源等內容;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包括行政機關對房屋面積認定、違章建築處理、婚姻狀況證明、共有產權情況、戶籍人口證明、傷殘證明、住改非以及經營許可等內容;行政強制執行不合法等,都可以向管轄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

四、申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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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維權,主要打的是行政官司,也就是俗稱的“民告官”。徵地拆遷案件涵蓋多種具體行政行為,涉及諸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法律關係繁雜。被拆遷人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先前已經提起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後或複議期滿之日起15天內提起。

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此外,若拆遷涉及家庭內部財產分配問題,也要做民事案件處理。

律師建議

拆遷維權四步走,理想補償全都有

以上四大救濟途徑普遍適用於徵地拆遷維權實踐,但大家一定不要忽略最核心的一點,那就是,維權的終極目的是什麼?是提高補償。

提高補償在於雙方達成有效的拆遷補償協議,因此高額補償往往都是談出來的,是律師通過搭建一個相對公平的協商平臺,通過情、理、法的銘辯,將補償數額提升到一個理想的水平。因此,所有的救濟工作,都是圍繞著這個協商平臺的搭建而展開的。這無形中考驗著拆遷律師總攬全局、運籌帷幄的能力。

如果還沒有認識到這一點,沒有捋清楚維權思路,對拆遷方的拆遷模式和拆遷流程沒有充分的瞭解,對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範不會熟練地運用,不建議大家草率提起相關程序,因為很容易把案子做得半生不熟,甚至做爛,千萬不要圖一時省錢,錯過了最佳的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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