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有哪些分类,事业人员如何转变身份成为公务员或参公人员?

T.P.D.


事业单位的编制,按照正规的分类,是根据财政供养,分为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三类,全额编制主要用于指管理类和承担基础教育、公共文化等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来讲,主要用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是将来事业单位改革后存在的主要供给模式和编制使用模式。差额编制主要用于有收费或经营收入,同时又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是公共卫生类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主要应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的事业单位

要想从在编在岗事业人员转变身份成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第一种方式,也是最靠谱的方式是参加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通过笔试、面试等环节后,成为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第二种方式就是提拔晋升,只要是在事业单位提拔为副科级以上干部,实习期满一年后,年龄未超过40岁,通过平级调动,或者进一步晋升的方式,成为参公事业单位或者党政机关的公务员。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想成为公务员,第三种方式就是机构改革,随职能划转到党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通过专门组织的培训考试,成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这类随机构改革的方式转变身份的机率比较小,一方面机构改革本来就是小概率事件,另一方面,在机构改革中,如果事业人员因身份限制不能进入党政机关或者参公事业单位任职,可以调整到其他事业单位,不一定非得要转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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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事业编制分三种类型。

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顾名思义,工资待遇所需经费由国家全部拨给,执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的编制人员。

全额事业编制主要存在两类事业单位:

一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提供科教文卫等全公益服务,如科技馆、中小学、图书馆、博物馆、乡镇卫生院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除少数根据职能需要要撤并整合外,其他的在机构改革中都将保持现状;

二是参公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只是因为行政编制有限无法置换公务员,各地折中把该类事业单位审批分参公管理,即参照公务员管理,享受和公务员一样的待遇和晋升机制,如医保局、粮食局、农机局、各类执法队伍等都是参公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在本轮机构改革中已取消,归并到行政机构,或剥离行政职能改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在中央出台改革政策前,暂时保持现状不变。

同是国家全额供养,参公事业单位人员比普通公益一类事业人员要多两块收入,一是车补,二是年终绩效略差高,其他工资待遇与公益一类基本一致。换而言之,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在工资待遇上其实与公务员差距不大。

二、差额拨款事业编制

指国家定额承担部分工资待遇,不足经费由单位自营收入或收费留成䃼足,同样执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的编制人员。差额拨款事业编制主要集中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除提供公益服务职能外,还具有一定的经营、收费职能。分类改革,这类事业单位大致有三个改革方向:

1、改公益一类。部分主要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收益较差不足以承担单位运转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能改为公益一类。

2、保持现状。部分效益尚可,可以维持正常运转,主要提供公益服务的,保持现状不变。

3、改企。部分效益较好,主要职能是收费或经营的,剥离公益职能全部转企。

三、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人员经费财政不拨款,全部由单位自筹负责。这类单位主要集中在公益三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名义上挂着事业单位牌号,实际上全部是企业化运作,人员工资待遇与单位效益挂钩,自负盈亏,自我循环,与企业无异。类似单位在工程建设、技术开发、经济鉴证、出版印刷、文艺剧团等领域比较常见,如设计院、公证处、出版社、招待所等,都是此类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改革要求,2020年底前,该类事业单位将全部转企,剥离体制。

四、事业编制能否转公务员?

答案是肯定的。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事业编制人员可以通过调任的方式,调到行政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置换为公务员。调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处级以上领导调任,这种相对容易,大多数属于组织使用干部需要,只要组织研究讨论公示后,即可实现身份转换;另外一种是科级以上处级以下干部调任,这种属于典型的逆向调动,难度较大。

调任条件一般要求具备三点:

1、必须有接收单位;

2、接收单位要有空编;

3、在事业单位取得副科。

同时,对年龄和学历也有规定:

1、学历要求。按照规定,调入市级以上机关任职的,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县(市、区)级以下机关任职的,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要求。调任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调任市级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调任县(市、区)级以下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专业技术人员调任。专技人员调入市级以上机关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拟调任人员应当聘任副高职称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职称。调入市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拟调任人员应当聘任副高职称1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职称;调入县(市、区)以下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拟调任人员应当具有中级职称2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职。

4、管理岗位人员调任。在事业单位取得副科级及以上职务,试用期转正后,可同等调任机关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领导帮你,否则具备条件也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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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的正规分类,有三种类型: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是按财政供给模式划分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划分为了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基本上讲,行政类、公益一类使用的是全额事业编制,公益二类使用的是差额事业编制,生产经营类使用的是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当然,由于编制紧缺,在事业单位,尤其是基层,混编混岗的现象十分严重,全额事业单位使用全额、差额甚至自收自支编制的都有。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改革完成之后,事业单位的主要存在模式就是公益一类,对应事业编制的主要存在模式就是全额编制。除乡镇卫生院外,其他事业单位都将减少或者不再使用差额事业编制。而自收自支类编制,除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也已经由中编办明文规定,要求各地在2019年6月底全面取消,不再使用。由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正在进行,各地自收自支编制取消进展不同,但取消的大势不会改变。

除正规编制之外,各地不同程度还存在一部分“自定”编制类型,比如自定、自筹编制。由当地政府自行核定、自行使用、自行供给,不被机构编制部门认可,也在全面取消当中。其实自收自支类编制也算是自定编制,只不过由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了而已。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改革后,也将取消编制使用,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核定编制使用,只需要向编办备案即可。

事业人员想成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目前有三种途径:一是参加公务员考试;二是提拔晋升,事业人员在事业单位提拔为副科级或者管理八级以上领导干部两年后,如果年龄不超过40岁,可以通过调任或者再晋升的方式,到公务员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登记为公务员;三是公开选拔,通过面向包括事业人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组织的公选,通过后成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过去还有一种方式,是单位整体参公,在编在岗的干部可以整体过渡为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取消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承担,事业单位也就没有了参公管理的依据。目前确定的,除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继续参公管理外,其他部门的参公属性都将全面取消。至于新《公务员法》112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说明事业单位还有参公管理的可能,但具体哪些单位可以参照管理,目前还没有相关消息。因此,今后想通过事业单位机构参公,整体过渡为参公管理人员,基本上不可能了。

公务员队伍“易出难进”,公务员在事业单位任职,其公务员身份自行消失,但事业人员想成为公务员,除了最为靠谱的公务员考试外,想通过提拔晋升,或者是公选改变身份,基本上很难。


公事吧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事业编制的分类有哪些?事业单位按照其承担的只能可以分为承担社会公益服务职能(包括部分行政职能)、承担部分社会公益职能以及承担社会化生产经营服务职能三类,那么根据这三类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则分别按照财政拨款保障运行情况分为:

一是全额事业编制(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一些行政机关下属二级单位,比如全系统参公管理的气象部门、水文部门,教育局下属的招生办、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单设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下图:

二是差额事业编制,主要也是行政机构下属的部分可以有盈利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如下,是某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中心和单位, 除了我所知道的划红线的这些单位不对外提供服务外,其他都会部分对外提供服务收取利润,属差额拨款性质,

三是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这些还用编制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还没有彻底转企,比如机构改革后的住建局还有较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如下图:


当然,由于事业单位都是行政单位下属单位,而一般而言行政单位编制较紧缺、人员较紧张,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编混岗的现象较普遍,全额事业单位使用全额、差额甚至自收自支编制的也都很常见。

事业编制人员如何转换为参公或公务员?主要有这么几种:一是公务员国考、省考或部分副省级城市市考,这是最常见的;二是“三类人员”考试选拔为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每五年换届时机会较多;三是调任、转任或公选提拔,这比较难,需要先提拔为副科领导职务。当然,除此之外可能还会有其他渠道。

如果您有什么不同观点,欢迎在下方留言交流。


公考知心人



一、事业编制按照经费来源,现可分为四种类型。

(一)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1、多为公益性、服务性、非盈利性事业单位。

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财政全额供养,执行标准的国家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及社会保险规定,几与公务员无差别;编制管理相当严格。

这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多数转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类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具有行政职能、行政执法职能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具有行政职能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将不再保留,或转为行政机关,或将职能划转行政机关。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将分部门、分系统分头执法,整合为综合执法。



(二)财政差额拨款(定额)事业编制。

多为有生产经营性收入,但不足以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开支的公益性单位。

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财政予以差额(定额)补助,同样执行标准的国家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及社会保险规定;但视生产经营、经费状况不同,工资、福利待遇有的单位可能高于国家规定,但有的单位时有不达标准、不足额发放、拖欠情况发生;编制管理相对严格。

这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以生产经营为主业的单位将转制为企业。

(三)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事业编制。

多为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自负盈亏,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没有财政支持,特别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意既与企业没有太大的区别,可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或实行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机制及工资福利制度,拥有较为宽泛的工资福利自主权,但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因生产经营状况不同,少数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和退休金可能优于前二种类型;但大多数的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和退休金不如前二种优越;编制管理相对宽松。

这二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将全部退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成建制的转为企业。

二、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后,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事业编制分为二类。

(一)公益一类事业编制,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卫生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这一类事业单位,非盈利性,财政全额拨款,几与公务员无差别,稳定性好。

(二)公益二类事业编制,承担高等教育、非盈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这一类事业单位,工资和福利来源自身营收和财政补助二部分构成,分化明显。

三、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可以转变身份成为国家公务员,也可以转为参公人员,但有一定条件限制,途径比较狹窄,人员数量较少。

(参公人员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可以调任国家公务员部门任职,当然也可以任职参公单位,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为有利于领导干部交流、轮岗,领导干部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部门之间调动任职。

大家从公开报道中可以看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等事业单位领导调往国家公务员部门任职,或从国家公务员部门调来任职。


(二)事业编制普通工作人员,通过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依上述途径转为国家公务员。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选举当选领导人成为国家公务员。

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各级政权机关领导人选举,当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领导人,转为国家公务员。

(四)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及地方公务员招考,成绩优秀,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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