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王静小忆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除了劳动合同还有以下凭证可证明劳动关系:

1. 工资发放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有多日的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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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存在两种情况,并不是全部都不存在劳动关系,有些还是存在的。


比如你每周都要回来上课,参加答辩或者是考试,并不能全职参加工作的,这样的情况一般实习单位是不会给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签了合同的话,那你不就是大爷了吗,找着学校的借口,就可以说不来就不来了。这种情况,一般企业都是给你约定,工资一般都是按天算的,干一天得一天的钱,也不会缴纳各种保险。所以像这种形式的实习生是不存在与企业间有劳动关系的。也无法强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你的上班时间可能无法满足公司的需求。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的实习生,那就是专科类的实习生,一般专科在校的时间只有两年的学习时间,第三年就要外出进行实习,但是这个实习是全职的,是不需要隔三差五的往学校跑的,是完全可以全职进行工作的,这种情况下,很多公司是允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他们已经没有了学校繁杂事物产生的羁绊。可以全身心的参加工作。这种情况在制造业是非常的普遍的,因为制造业并不是只看那种薄薄的的毕业证书,而是一个人的实际的工作能力。而在其他行业,更或者说是一些国有企业或一些机关单位,外企,没有毕业证书是绝地不会给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专科生学习时间也不尽相同,有些学校也是需要进行上课的。像这种情况下也是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总而言之,想要确定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你就要确定你是否与该企业签订了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如果签了,那么你与该企业就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否则,则没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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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几句本人的理解吧。

首先,所谓的“在校生”实习,肯定地说:你在实习期间还是一个学生的身份,只是个学习者,而不是劳动者。之所以去实习,是因为你在课堂上只学习了书本知识或者理论知识,只学习了概念、结论或者方法,只是在空对空,还没有办法把理论知识和实际的操作、运用结合起来。到了实习阶段,或者实际动手做,或者熟悉整个流程,让理论知识立体化起来,进入实际的动手操作阶段,从而熟悉自己所学专业的工作内容,为毕业之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一个初步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实习场所不过是教室的延伸,与学校的实验室并无本质的不同。

其次,实习单位一般有哪些类型呢?学校的实习单位,当然是学校提前与实习单位协调、商量、联系好之后,双方确定了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定了实习协议的产物。不然一些党政机关、科研院所、高技术企业,说不定人家根本就不接收实习生哩。也就是说:实习单位即可以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当然也包括生产各种产品的生产企业。现实生活中,一些县、市医院挂××大学医学院教学实习医院,就是常见的例子。当然,工科类专业的实习生,也可以去生产企业实习,借用实习单位提供的条件,熟悉工作环境,学习操作过程和要求,掌握操作技巧。对于实习单位来说,只是给实习生们提供了一个实际场所和实际环境,实习生也不过是一些跟班学习的学生,仅至于此。

最后,“在校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要明白了在校生实习,只是借用了一下实习单位提供的条件去学习,就可以断定:实习的在校生,与实习单位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假如,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习了一下,就有了劳动关系,还要付劳动报酬,一来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就没有此类支出项目,二来还等于取得了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权利,那还不乱了套?即使进企业实习,也实际生产了产品,实习生毕竟还是新手,生产了残次品又怎么办呢?至于说有些相对简单的劳动,实习生也己经是合格的劳动者,也仅至于实习单位酌情给予实习生们一定的资金补助而已,这还要实习单位的领导实事求是,做事有良心呢。至于有些不正规学校,与某些不良企业相互串通,以接收实习生为名,强迫实习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则是标标准准的违法行为了。

总之一句话: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奉劝实习生们:千万别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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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实习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 12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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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实习生是否与实习单位有劳动关系要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为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校实习生知识参加短期的劳务或实习,并不是以就业为目的,双方就没有劳动关系

二、主要以就业为目的,在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长期从事和其他员工并无实质性差不的工资,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分情形而定。

1、实习单位明确知道其在校学生的身份,并同意实习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2、在实习单位不知道在校身份,且实习单位没有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在招聘条件中明确表示不录用在校学生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3、在实习单位不知道在校身份,但实习单位有有效的规章制度或招聘条件中明确表示不录用在校学生的情况下,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是无效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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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存在劳动关系!核心问题:在校生实习为学习的延伸,主要负责人为带队老师,而不是负责企业。

案例解析:

2012年有一则案例,与题主叙述相似:在校硕士生起诉学校,希望能获得在校实习期间的劳动仲裁保护,最终以失败告终。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三点,分别为:

其一:在校学生勤工俭学,不可视为就业;

其二:在校生实习期间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

其三:社会实习为学校实操课程和社会实践课程,直接关系学生综合成绩,与劳动合同签订有区别。

案例解析:

实习单位之所以为实习单位,是因为学校牵头搭线,为的是学生完成学业的同时增加阅历。所以,从情理上来看,学生实习与实习单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

实习单位未与实习生确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未接收档案,也没有增加五险一金(除部分企业为安全考虑增添的保险外,一般是由学校递交保险),从法理上来看,学生实习与实习单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

特殊情况

如果想要存在劳动关系,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接收档案;

第二:签订合同。

这里的签订合同,一般指长期合同并且是就职合同,如果是其它保证合同的话,很难有效。

最后总结:

我们可以这样认定:在校实习正常情况是不会支付薪水的,并且不会存在劳动关系。

只不过,部分企业会给予部分实习薪水,当做补偿和宣传。只不过,劳动合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存在。


职场全能王


在校学生实习是课堂教学活动的延伸,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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