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法院代位执行终结案

湖南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李某、邓某欠申请执行人何某16万元,逾期未还。何某遂起诉至沅江法院,沅江法院判决李某、邓某偿还拖欠何某的债务。然而,从判决书生效到履行期限届满,李某、邓某都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沅江法院执行局依法向李某、邓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因履行能力有限,在执行法官的多番努力之下,最终偿还了2万元,并反映其在第三人邝某处享有一笔到期债权,法院通过电话向邝某核实确有此事,于是给他送达了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

由于邝某在履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未按通知书履行,执行法官便给他送达了强制执行该到期债务的执行裁定书,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在法院的多项措施之下,10月31日,邝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履行了对李某、邓某的到期债务8万元。

款项到账后,执行法官立刻组织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邓某就剩余欠款进行调解,经过调解沟通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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