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自信签合同、无法履行致反目——法官说:各打五十大板

出租方明知承租方不具备合同履行条件而签订合同,承租方为表明签合同的诚意,支付保证金10000元。合同最终因无法履行发生争议,那么已支付的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谁将为此事件买单?

2019年5月,蒋某同陈某签订了一份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此时的蒋某并没有取得客运从业资格证,不具备从事客运出租行业资格。一方急于将车辆出租,一方急于承租车辆挣钱,二人心存侥幸一拍即合签订了合同,蒋某还掏出10000元保证金给陈某。结果可想而知,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蒋某并不敢高调上路,非但钱没挣到反而还得倒贴。想要解除合同,陈某却不乐意。再三协商未果,蒋某诉至定远县人民法院。

究竟谁对谁错?庭审中双方僵持不下,谁也不肯让一步。法官审理认为,蒋某明知没有从事客运出租行业的资格而承租客运出租车,而陈某知道蒋某的情况而故意与其签订合同,双方的行为共同造成合同不具备履行条件,进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基于公平原则,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陈某返还蒋某租车保证金7000元。该案现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