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自信籤合同、無法履行致反目——法官說:各打五十大板

出租方明知承租方不具備合同履行條件而簽訂合同,承租方為表明籤合同的誠意,支付保證金10000元。合同最終因無法履行發生爭議,那麼已支付的保證金是否應當退還?誰將為此事件買單?

2019年5月,蔣某同陳某簽訂了一份出租車承包經營合同。此時的蔣某並沒有取得客運從業資格證,不具備從事客運出租行業資格。一方急於將車輛出租,一方急於承租車輛掙錢,二人心存僥倖一拍即合簽訂了合同,蔣某還掏出10000元保證金給陳某。結果可想而知,不具備營運資格的蔣某並不敢高調上路,非但錢沒掙到反而還得倒貼。想要解除合同,陳某卻不樂意。再三協商未果,蔣某訴至定遠縣人民法院。

究竟誰對誰錯?庭審中雙方僵持不下,誰也不肯讓一步。法官審理認為,蔣某明知沒有從事客運出租行業的資格而承租客運出租車,而陳某知道蔣某的情況而故意與其簽訂合同,雙方的行為共同造成合同不具備履行條件,進而導致糾紛的發生。基於公平原則,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陳某返還蔣某租車保證金7000元。該案現已生效,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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