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轉發《中國婦女報》文章:犯了錯沒人敢管是學生的悲哀 請把懲戒權還給老師

原標題:“犯了錯沒人敢管”是學生的悲哀,請把懲戒權還給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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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犯了錯,老師當然得管,否則就是失職。但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教師該不該有懲戒權,卻成了莎士比亞式難題,反覆被提及,卻一直無解。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邢臺學院文學院教授陳鳳珍建議,為了使學生少犯錯誤健康成長,使教師擺脫管與不管的兩難境地,使中小學校學生管理進入正常軌道,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中應該包含教師在必要時候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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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賦予教師懲戒權,先要釐清懲戒的含義。這個詞之所以敏感,是因為人們習慣性地把懲戒和懲罰甚至體罰相混淆,一旦提起,腦回路就會跳轉到民國或更久以前的畫面——一位身著長馬褂的私塾先生,手裡拿著戒尺,遇到調皮搗蛋的學生,就會掄起板子打。汪曾祺在《我的初中》一文中回憶他的初一、初二國文老師高北溟先生時有過這樣的描述:高先生教書很嚴,學生背不出來,是要打手心的。汪曾祺的堂弟捱過多次打,因為他小時候極其頑皮,不用功。後來,這位堂弟發奮讀書,成了著名的心臟外科專家。舊時代的戒尺是暴力的代名詞,但辭海對懲戒的解釋是“懲治過錯,警戒將來”,也指引以為戒,即以過去的失敗作為教訓。可見,懲戒重視的是結果,體罰則是規訓的過程和手段,二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談懲戒即色變實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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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僅就懲戒的方式而言,有口頭提醒、背誦課文、寫檢討甚至告知家長等等,用體罰來管教學生簡單粗暴,是最低級最懶惰的選擇,會造成兒童的身體傷害,在其心裡留下難以彌合的陰影,還會滋生社會戾氣。網上曾瘋傳一段視頻,一位初中老師因二十年前動手打人,被成年後的學生以暴制暴攔路掌摑,該男子在被抓後承認自己打人有錯,但指稱老師也有責任,足見體罰貽害之深。

隨著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意識的提升,被誤認為體罰的懲戒逐漸遠離校園。加上有些家長對學生進行過度保護,輿論對少數老師不當教育行為的過度渲染,造成老師該管而不敢管。最極端的案例是“老師罰學生,警察抓老師”所激起的紛擾。只因一名女學生遲到老師讓其罰站幾分鐘,身為派出所副所長的父親,就驅警車直入學校,將株洲縣育紅小學三年級某班教師帶走並關入審訊室7小時。當教師因管教學生而要為自己的人身安全擔憂時,懲戒教育自然就成了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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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家庭還是學校教育,最完整的方式是獎懲並舉,該表揚的表揚,該修正的修正。所以,問題的關鍵不是該不該懲戒,而在於如何把握懲戒和體罰的邊界,怎樣獲得家長的理解、認同和支持,以消除誤會,減少阻力,贏得信任,達成最佳的教育效果。去年底,常州市局前街小學力排眾議,醞釀推出懲戒制度,為此,專門召開了一場由教師、心理學專家、法律界代表,以及學生和家長參加的聽證會,論及的懲戒方式包括批評、加倍勞動、取消部分特權、沒收、靜坐、誦讀、隔離、陪讀等八種,此舉在社會上產生強烈反響,獲得很多家長的肯定,為家校聯合推進懲戒教育迴歸校園提供了很好的樣本。

懲戒沒錯,體罰不該;賞識可以有,管教不能少。教師法明確規定,教師有教育的權利,學校有處分的權利。懲戒作為教育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和義務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不能對學生實施體罰和變相體罰”並不矛盾。賦予教師懲戒的權利與義務,首先必須明確其目的是糾正“熊孩子”的不良行為,最終使學生全面健康成長,重點要糾正公眾對懲戒一詞的認識偏差,明確懲戒的事由、方式、程序等硬核,同時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和尊嚴,具體考慮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並和家長及時溝通,增進共識。此外,懲戒還要在有效的監督之下實施,或請家長配合完成,確保其合情、合理、合法,不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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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教育集教書和育人於一體,好的老師要做到寬嚴相濟。曾經被一篇題為《希望你能遇見一位手持戒尺、眼中有光的老師》的文章徹底感動,作者是一位懷有深愛的母親,她不贊同“暴力餵養”的棍棒教育,更反對變態兇殘的體罰教育,但支持有理有度的懲戒教育。這位媽媽告訴她剛剛入學的孩子:對你要求嚴厲的老師,你不要心生敵意,反而要心懷感激。因為,只有負責的老師才會頂著種種壓力和風險,去苦口婆心或大動干戈地管教你。他期待你成才變好,才如此出力不討好。這是傳道授業的悖論,也是為人師者的深情……如此真誠的文字,道出了很多父母的心聲,贏得廣泛共鳴。

教不嚴,師之過。如果教師不敢管,不想管,定會增加家長的憂煩,更是學生的悲哀。把懲戒權還給老師,是對教師負責,也是對家庭和未來負責。

普法鏈接:

體罰學生是一種違法行為,侵犯了學生的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等權利,我國家庭中部分家長秉持“不打不成器”的想法,家庭中經常是“棍棒底下出孝子”用“打”來替代教育,而學校,部分老師也抱著“嚴師出高徒”的想法,動則打罵,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新時代的家長漸漸改變了以“打”代“教”的教育理念,從細節開始教育,而隨著教師考試變革,教師准入門檻變高,教師資質保持在較高水平,教師體罰事件也逐漸變少,但是,在教育資源短缺的地區,體罰的陋習依舊存在,那麼,老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老師體罰學生家長如何處理?老師體罰學生誰有責任?

老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

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老師體罰學生家長如何處理?

1、對傷處進行拍照;發現小孩精神不對,或者身體受傷,首先應當儘快就醫,然後保留一切就診病單,並對小孩受傷處進行拍照;

2、向小孩核實;發現不對勁,立即向小孩核實是否在學校遭毆打、辱罵等;

3、調取監控錄像;發現有問題的話,以其他藉口向校方調取證據,以免學校為維護聲譽而毀滅或隱藏證據;

4、錄音;不要打草驚蛇,暗地找其他同學獲取情況,並錄音保存;

5、聯繫其他同學家長,看看其他同學是否發生類似情形,是否向家長反映過任何不尋常的現象;

6、家長作為監護人可以先向學校的領導反映,讓校長出面對老師予以警告教育。如果老師拒不認錯的話,家長可以直接向當地的教育局投訴老師的行為。

7、證據充足了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老師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一個案子一旦敗訴,想要再起訴,法院基本不會再受理,因此,一定要在訴訟時效內蒐集足夠的證據再起訴。


老師體罰學生誰有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老師體罰學生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敢對學生進行懲戒,直白的說,就是不敢管學生,造成了哪些後果呢?

一是學生沒有了規則意識,最後造成群體規則意識的喪失。懲戒本身意味著對違反規則的學生進行“懲治過錯,警戒將來”,意思就是說,只要犯了錯,就要受到懲治,懲治的目的,將來不再犯錯。但現在沒有懲戒了,犯錯了就是犯錯,沒有有效的手段去懲罰,就根本達不到“警戒將來”的意義。長此以往,學生就會喪事規則意識,隨著一代一代學生出身社會,逐漸的,整個群體,就會喪失規則意識。我們可以看看,現在那些違反社會規則(法律)的人,是不是跟以前所受到的教育有關係!

二是個別學生損害了其他學生的受教育權。一個班級,一個學生調皮搗蛋,甚至嚴重違反班級班規校級校規,他所影響的,絕非個人,其他孩子的受教育權,就會被他侵犯。所以,懲戒一個人,其實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權益。但事實上,那些很難管理的班級,基本上就那麼幾個別的幾個學生造成的。

三是教育教學質量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隨著社會的發展,對教育質量的追求,已經成為人母的普遍的需求。一旦沒有規則的保障,就像我們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沒有了法律的保障一樣。三水三心做班主任和課任老師,都首先是講規則——只有遵守規則,才能談質量,否則,亂成一鍋粥,何來質量?

教師不願懲戒、不敢懲戒的原因值得深思

既然懲戒是教育的應有之意,不懲戒已經成為當前教育的毒瘤,那為什麼老師不願懲戒,甚至不敢懲戒呢?不講這個原因分析清楚,空談懲戒,毫無意義。個人認為,核心原因就是一個“怕”字:

一怕家長。你想,“老師罰學生,警察抓老師”,雖然有些極端,但被抓進派出所,教師的尊嚴蕩然無存-雖然得到了道歉,但傷害已經造成了啊(依法依歸,也就只能如此);“老師管學生,家長打老師”,四處去年發生的高考結束之後,家長邀約某單位的副局長,把老師打了一頓,你想,受傷害的,不還是老師嗎?這樣的例子,說實話,雖然不多,但真的不少——即使只有那麼幾件,對老師群體的心理影響,會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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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怕學生。現在的學生,直接傷害老師的雖然有,但並不多見,某地曾經發生過學生持刀殺害老師的事情吧。但老師最怕的,是學生出現意外傷害。幾年前,成都某小學,老師罰學生寫一篇作文,學生跳樓了,學校、老師是不是都成了眾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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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怕媒體。有些媒體,對於老師和學生之間的事,基本上都會是一邊倒,先聽信一面之詞,把聲勢造出來,等到正式的調查結論出來,基本上偃旗息鼓——想想,這對於老師造成的影響有多大?

四怕沒有孃家。古代的女兒嫁出去之後,如果受到了婆家的虐待,孃家就會出面。但教師,是沒有什麼可以依靠的。去年在全國引起廣泛關注的“20年後,他用耳光報答老師”,涉事老師的孃家,有出來說話的嗎?老師正常處罰學生,被抓進派出所,有孃家人出來說句話的嗎?

所以,很多時候,社會以為的責怪老師不願管,認為這些老師是所謂的‘佛系老師’,老師心裡的苦,又有多少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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