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有“多貴”?

【以案釋法】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有“多貴”?晉江這名原告交了10萬元“學費”!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原告,因對方逾期,未還清借款本息到法院起訴維權,卻被法院罰款10萬元,究竟是什麼原因?

案件回放:否認指定他人代收利息

原告葉某與被告李某、晉江某貿易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葉某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李某償還葉某借款1430萬元及相應利息、律師代理費等,並要求晉江某貿易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審中,葉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及晉江某貿易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李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以案釋法」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有“多貴”?


「以案釋法」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有“多貴”?


原審庭審中,晉江某貿易公司就其所知曉的李某就訴爭借款已償還借款本息985萬餘元提出主張並提交證據,其中100萬元轉入葉某的銀行賬戶,689萬餘元利息、20萬餘元利息、125萬元、50萬元分別轉入葉某配偶洪某指定的丁某、沈某、葉某明、施某銀行賬戶。

但在該案原審審理過程中,葉某拒不承認指定上述人員代為接收利息,致使該案原審判決中,晉江某貿易公司的主張未被法院採納。

案件再審:調查證實當事人說謊

此後,李某在知道情況後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糾紛,分別向丁某、葉某明、施某等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在不當得利案件審理過程中,第三人葉某、洪某當庭確認指定丁某等人收取訴爭借款利息的事實。晉江某貿易公司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葉某在原審中作虛假陳述為由申請本案再審。

案件再審中查明,葉某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故意隱瞞李某償付借款利息655萬餘元的事實,導致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處理結果不當,案件再審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並作出改判。

法院:虛假陳述處以罰款10萬元


「以案釋法」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有“多貴”?


法院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葉某在民事訴訟中對涉及的案件重要事實故意作虛假陳述,屬偽造重要證據的行為。該行為導致人民法院未能及時、準確、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實並致案件再審,已達到了妨礙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的程度,依法應予以制裁。

綜合考慮後,晉江法院決定對葉某罰款10萬元,並依法向其送達處罰決定書。

法官說法:民事訴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此外,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依法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正當的訴訟權利,但對於濫用訴訟、虛假訴訟以達到虛增債權等不正當目的的當事人也將依法予以嚴懲。在此,法官提醒廣大訴訟參與人,應誠信訴訟,而不是心存僥倖,否則終將“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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