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鄉女毒販被抓後因病監外執行, 社區矯正期間再次販毒

“監外執行是基於人權的保障,並不是違法犯罪的‘擋箭牌’。”在寧鄉縣檢察院的監督下,因販毒被判刑的李小紅(化名)被湖南省女子監獄收監,她此前因患病一直在接受社區矯正。

李小紅2012年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因其患尿毒症被暫予監外執行。在接受社區矯正時,她繼續販賣毒品先後兩次被警方抓獲,並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四年,加之原來所獲刑罰,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因李小紅患有慢性腎病、尿毒症晚期等重病,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的疾病傷殘條件,她一直沒有被收監執行。2015年6月,法院第三次決定對李小紅暫予監外執行,李小紅被交與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社區矯正。但她在辦理社區矯正報到等手續後,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社區矯正監管,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管理規定。

“像李小紅一樣,有的罪犯認為自己身患疾病,即使犯了重罪法律也拿其沒辦法。”寧鄉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徐彬介紹,鑑於李小紅在社區矯正期間執迷不悟,2015年11月,寧鄉縣檢察院向縣司法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李小紅收監執行。同年12月,法院決定對李小紅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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