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和前夫、弟媳一起走上了刑事審判庭……

她和前夫、弟媳一起走上了刑事審判庭……

大家好~我是講述人張豔,濱州市檢察院公訴處一名檢察官。

自從大學選擇了學習法律專業之後,聊天話題從來都離不開法律,來到檢察院後,更是經常有好奇的親友向我發出“靈魂拷問”——“你們檢察官是管啥的?”

後來我想雖然不能一次把所有罪名講清楚,但是,我們可以從一個案件講清楚一個罪名。今天,我們就講一個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罪名---虛假訴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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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從一份民事調解書開始。

民事訴訟以調解方式結案,無疑是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及承辦法官都願意看到的,不但不傷原被告雙方的和氣,又節約了訴訟資源。但就是這樣一份普通的民事調解書,卻將本案中民事訴訟的原被告3人都送上刑事審判臺,這背後究竟有著怎樣的隱情呢?


她和前夫、弟媳一起走上了刑事審判庭……

李虹淼、郭景海原是夫妻關係,兩人在2012年10月協議離婚,並約定孩子由母親李虹淼撫養,郭景海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而兩人唯一的共同財產——一套房屋則歸郭景海所有,作為補償,郭景海要給李虹淼房屋折價款20萬元。

約定簡單明瞭,可離婚後,無論是孩子的撫養費,還是房屋的折扣款,郭景海都是一拖再拖,沒有兌現。

一晃半年過去了,李虹淼催了無數次,可每次都是無功而返。這天,當她再次找到郭景海時,他卻手一攤,破罐子破摔地嚷道:“我直接明確地告訴你,這錢我根本就給不了你。我給別人擔保借款,債務人跑了,現在債主都堵到家裡來要錢呢,還要到法院起訴我,到時候法院把我每個月的工資自動划走給債權人,哪裡有錢給你?”

“沒錢?!”

回到家後,李虹淼是越想越懊惱,自己離婚一點財產都沒有拿到,到時候真的讓別的債主執行走郭景海的工資和房子,豈不是連孩子的生活費都沒有保障了?更別提自己的那20萬元房款了。

躺在床上,她輾轉難眠,始終惦記著郭景海的話。突然,她萌生出一個大膽的想法:“既然別人可以告他拿錢,我為什麼不可以?如果我能趕在那些債主之前去法院告他,不就可以搶先得到這些錢嗎?”

李虹淼越想越覺得可行,也顧不得夜深,一骨碌爬起來就去找郭景海,將自認為天衣無縫的計劃告訴他,並認真分析著利弊:“雖然這樣是有風險,但你不說,我不說,誰能知道?再說了,如果不這樣,錢就讓別人弄走了,以後孩子可咋生活?”畢竟是十幾年的夫妻,郭景海本身也覺得離婚虧欠了孩子,於是便同意了李虹淼的要求。

到了這個時候,兩人倒是能夠“夫妻同心”了,但是卻用錯了地方。李虹淼看似聰明的計謀,卻成了犯罪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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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議好之後,李虹淼便開始物色假債主的人選,因為需要將錢先執行到假債主的名下,假債主再將錢轉給自己,所以這債主必須得是可靠的“自己人”,但是怕引起法院懷疑債主又不能是太親近的親友,於是李虹淼就想到了自己的弟媳胡韻。商議後,李虹淼虛構在婚姻存續期間多次購買胡韻貨物的事實。

一切準備妥當,三人各懷鬼胎。胡韻一紙訴狀,將二人起訴至當地法院,要求其償還貨款20餘萬元。審理過程中,因為三人提前串好了供,所以兩位被告對於原告的請求均無異議,同意每月償還5000元的貨款,法院依照三方的意見製作了民事調解書,案子順利結案。

眼看著計劃就要成功,李虹淼、郭景海二人按捺不住自己的欣喜,趕忙催著胡韻去法院的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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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差一步,錢就要到手了,可意外卻出現了。

按照原計劃,執行李虹淼的財產只是做做樣子,目的是郭景海的財產。可是誰曾想,郭景海的財產早就因為擔保債務而被其他債權人查封了,但李虹淼名下卻有財產可供執行。於是,執行局的法官就將李虹淼名下的一萬三千餘元強制執行給了胡韻。

這下李虹淼可傻了眼,她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待法院的人一走,她馬上去向胡韻要錢,這可是她全部的積蓄,絕不能放在外人的手裡。

可令她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拿到錢的胡韻竟然瞬間翻臉不認人了,拿著“欠款”以種種理由搪塞她,就是不還錢。李虹淼又急又氣,多次索要未果後,她衝到胡韻家中大鬧一番,並將兩人談話過程錄了音。至此,原本“同盟”的三人瞬間瓦解,撕破了臉皮。

氣急敗壞的李虹淼也顧不得許多,拿著錄音便來到了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反映胡韻強制執行走了自己的錢而拒不歸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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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和前夫、弟媳一起走上了刑事審判庭……


接手此案後,我在審閱材料時發現有多處證據無法印證,越看越覺得有貓膩。根據李虹淼反映的情況及相關證據,順藤摸瓜,最後竟發現他們三人債權債務關係根本不就存在,這起民事調解系當事人三方的虛假訴訟!於是,我將本案三人偽造證據進行虛假訴訟的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要求其立案偵查。

在偵查機關偵查完畢後,2016年6月,對李虹淼以妨害作證罪、對郭景海、胡韻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向濱城區檢察院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而經過審查後,濱州市濱城區檢察院改變公安機關移送的罪名,以虛假訴訟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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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認可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以虛假訴訟罪判處三人管制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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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要和大家解釋一下,為什麼檢察機關要變更公安機關認定的罪名呢?

根據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虛假訴訟罪,針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在2015年之前,因為還沒有虛假訴訟罪,李虹淼等人的行為是要被定性為妨害作證和幫助偽造證據證據罪。三人的行為雖然發生在2015年之前,但是案件的訴訟程序發生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頒佈之後,根據刑法的溯及力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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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宣判時,李虹淼哭成了淚人,一直說“自己不懂法”。在這裡我想提醒大家:不懂法,可並不會影響你構成犯罪。生活裡千萬別起“不該有”的小心思,你看李虹淼,本來想通過虛假訴訟拿到錢,非但沒有如願以償,還差點賠進去了自己的積蓄,和自己的前夫、弟媳一起接受了法律的制裁。可憐又可恨!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我用從檢多年的經驗提醒您,“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可不是一句玩笑話!

(本案除檢察官外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

感謝濱州檢察機關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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