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拖欠數月電費被拉閘限電要求物業賠償,物業:人躲起來,電話不接,咋辦?你支持誰,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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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繳納電費是先使用,後繳納電費,這種情況會導致一個什麼情況發生呢?那就是會出現很多拖欠電費的情況,現在關於電費繳納有了一個新的標準,那就是拿卡買電,你購買了多少度電,就像手機一樣,這個電用完後你的不充值的話,會直接停電,就像手機停機一樣,也不會有人去催你,所以說這種方式特別好,你繳納就用,你不繳納就不能用。

而題主敘述的這個案例,應該說是用電管理上有缺欠,欠了幾個月電,應該給拉閘,這種拖欠確實是欠妥,逃避永遠解決不了問題,物業沒有責任賠償,每個月繳納電費是規定,既然是幾個月沒有交,那就斷電,自然是合情合理。

她沒有正當理由要求物業賠償,再者說就像物業解釋的那樣,打了好多電話催電費,可是這個大媽竟然跟搞笑的躲起來,還不接電話,這是多麼幼稚的方式,完全可以不用這樣,人家物業直接給你斷電,那個時候不是人家追著你要電費,而是你得主動找人家繳納電費。

誰都知道樓上停水停電的後果是什麼?那意味著直接沒法生活,哪怕是你幾天可以將就,但是架不住時間長,說不好聽的,停水停電超過五天,廁所都得跑外面上,更別提吃飯了,所以說逃避電費那就是非常幼稚的舉動。

但凡有點腦子的人絕不會去逃避繳納電費,而是會到時間主動繳納,根本用不著去催,因為你不繳納,那就可以給你斷電,以此來督促你繳納電費。這個大媽本身自己就錯了,現在反過來要物業賠償,那自然是不可能的,至於說支持誰,當然是物業,因為這件事情上物業的做法並沒有任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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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清楚這件事情前先看看發生了什麼事情:

石家莊的白女士家住一個老小區,平時用電都是先用電後付費,電費需要向物業公司繳納。她稱自家被物業斷電後冰箱食物全部壞了,於是找記者陪同一起向物業要求索賠2千元。

她向記者保證停電一定是物業乾的,因為之前欠過三個月也被停電過。記者問又問物業是否聯繫過她,她稱自己這幾個月不在家,手機也換號了,但是物業應該在微信群裡告知她。

物業公司答覆稱,小區總閘斷電又恢復過,可能白女士家中無人,沒有自行恢復,損失是自己造成的。

我認為這件事白女士理虧,有錯在先。

用電付費天經地義,沒必要非要故意拖三五個月,即使家中沒人也可以委託朋友鄰居繳納。假如她家現在使用的是智能預付費電錶,如果預存金額用盡自動停電了,還要找供電局理賠嗎?

按常理講物業肯定會先催收再斷電,白女士不在家上門找不到她,手機換號碼也聯繫不上,物業難道非要去派出所報失蹤人口或者法院起訴她才行?如真按她所說在微信群裡催她交費,估計她會以自己人格被侮辱為由拒絕交費。

出事兒了不能總找別人問他,一個月電費最多幾十元,何必抱著欠錢是大爺的心態。

物業在這件事上也有過錯,總閘斷電這樣的藉口很難說的通。

從法律上講,物業公司沒有權利給業主斷電,因為業主與供電局簽訂的用電協議,而物業只是代收代繳。如果因為擅自斷電造成業主損失,那一定是要賠償的。

但顯然物業有苦衷,業主玩兒失蹤收不到錢沒法向公司交待,如果公司去法院起訴業主,肯定會激化雙方矛盾,恐怕今後工作更難開展。

不管最終白女士是否能夠獲得賠償,今後電費還是要按時繳納,而物業公司也應該做好與業主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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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某些人回答問題時,還得把事實經過寫出來,純屬是脫褲子放屁在湊字數呢。我認為,不管這位大媽什麼理由欠繳電費,不管是不是在家,不管是不是出門,不管任何理由,她家的電錶一直在走著,一直在消耗著電量,一直處於用電不交費的狀態。


而且,她所說的理由,是因為出門幾個月沒有在家,所以沒有交上電費。我認為這種理由絕對不充分,家裡沒有人,電還開著,冰箱裡的東西還凍著,不交費電能不能斷,自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知道,不花錢就能用電的事,除非你偷電用,現在都電電腦計費,還會讓你這種愛貪小便宜的人佔國家便宜嗎。


對於陪同她一起找物業的記者同志,明明知道她這種行為與公民的道德素質和行為規範不相符,應該反思自己的不交費和欠費行為。而你們還為了做節目效果,陪著她找物業,做成電視節目,公開播放,說實話,我認為你們有點支持不文明行為的嫌疑啊。像小區寵物狗被藥死,居民一找你們就來。狗擾民的事,咋沒見到你們的腿這麼快呢。


物業公司受電力公司的委託,收取電費。他們必須履行與電力公司的合同或約定,足額上繳電費才能保證全小區居民的用電,對個別居民斷電催費的行為無可厚非。就是不花錢加油,你的汽車就不能開走一樣,偷油的行為早晚是會被法律制裁的。


這位大媽,你回家洗洗睡吧,你這樣的人不配住在小區。到哪個山邊自己蓋個小房吧,什麼都不用交了,自給自足,該有多好啊。我堅決支持對欠電欠費用戶斷電的行為,做的非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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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明確幾個事實:1.大媽之前就有拖欠電費幾個月的行為,為此物業斷過電;2.大媽這次又拖欠幾個月電費,而且手機換號,物業聯繫不上;3.大媽家裡冰箱因為斷電導致損失發生;4.大媽要求物業賠償因為斷電導致的損失,物業抗辯說:整體斷電,恢復後大媽家裡沒人導致沒有恢復,損失自擔;5.大媽為了給物業施加壓力,請了電視臺記者陪同到物業索賠。

一、首先,物業沒有權利斷電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小區內的通訊、煤氣、電、網絡等只是委託物業代收相關費用,物業連手續費都不能增加的,物業可以向電力部門收取一定的費用。

可以說,大媽用電是和電力部門簽定了《供用電合同》的,物業僅僅是受電力部門委託收取電費的,沒有權利停電!

二、大媽拖欠電費構成違約

既然大媽和電力部門簽訂的《供用電合同》,那麼根據該合同規定,大媽是要按時支付電費的,逾期支付電費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電力部門不但可以索要電費,也可以追究大媽的滯納金。

三、如果真的是物業公司斷電,導致大媽損失,物業公司應該給予賠償

前面分析過了,物業公司就是給受託人,代電力部門收取電費,不能因為大媽拖欠電費就採取停電措施,而應該通過法律手段追索,否則任何部門都可以利用手中權利私下報復,置法律於何地?

物業公司顯然也知道自己無權斷電,所以才抗辯:是整體停電,恢復後因為大媽家沒人,沒有恢復。

四、電力公司可以解除和大媽家的《供用電合同》,切掉電線!

當然了,這是極端的解決方式,畢竟電力部門是公共資源,但對付大媽這樣的賴皮,實在不行可以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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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大媽確實惡意拖欠電費,物業又聯繫不上他,那麼我認為斷電並沒有什麼不妥。大媽主張2000元的賠償首先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就有敲詐之嫌。

在如今大部分的小區中,物業並沒有權利控制業主的用電,因為在小區交付的時候,水電就已經移交給水務集團和供水公司負責,也是由水務集團和供水公司直接向業主收取水電費用與物業無關。題目中出現這樣的問題只可能是小區的電費還沒有完全移交,供電公司是由業主向物業繳納,物業再向供電公司繳納了。

如果題目中描述的情況屬實,這位大媽可謂是理虧在先。拖欠電費本身就是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在物業聯繫他的時候又故意拒接電話,不接電話說明大媽有故意拖欠電費的嫌疑。那麼物業在多次通知不上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拉閘限電也是合理的措施,以避免自身損失擴大。

一般的案子中,大媽肯定會主張自己遭受了損失,例如冰箱中的物品價值2000元,但是有一個問題大媽必須首先舉證自己的冰箱中物品的價值,否則獅子大張口隨意開出2000元的賠償金額就敲詐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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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石家莊一老小區的白女性需求記者幫助稱,自家被物業斷電,冰箱裡的東西全壞了,要求物業賠償2000元。她說自己平時是先用電後向物業公司繳費,自己之前曾欠過三個月電費被停過電。記者問物業是否聯繫過她,她稱自己近幾個月不在家,手機也換號了,但物業應該在微信群裡通知自己。物業稱,小區總閘斷電又恢復過,可能白女士家中無人,沒有自行恢復,損失是她自己造成的。

事實如上。按照新聞來看基本事實可以發現大媽家中斷電並非首次,而且其此前也發生過欠繳電費三個月而被斷電的情況。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實際的供電方並非物業公司而是供電局,物業公司只是履行代收代繳的作用,所以可以明確的一點是本案當中斷電的權利並不歸物業所有,其單方面斷電導致的損失確實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其次大媽欠繳電費數月時間,在此期間物業電話無法聯繫並且其本人並不在家中,所以在物業斷電之後恢復供電無人拉閘導致無法及時止損,其本人也存在過錯,一般物業服務合同當中均會明確約定業主因為單方面變更聯繫方式的應當及時告知物業服務方,以便出現特殊情形時進行聯繫,本案當中大媽有過拒不繳納電費的“前科”並且知曉斷電的措施的情況下,依然我行我素,顯然也存在不當,故而本案當中的損失個人認為應當先行由雙方協商處理,對於協商無果的各方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進行維權。

最後,我個人日常處理物業公司的糾紛時普遍發現業主很容易將物業服務公司作為自己對立面進行所謂的鬥爭,但事實上,很多時候業主主張的拒不繳納物業費用的理由在法律上並不能站得住腳,而且由於缺乏維權意識,導致證據留存不當,無法證明拒絕繳納物業費用的合理性。個人建議業主對物業服務內容不滿意的,應當及時留取證據與物業協商,同時就物業費用進行商議。


麋鹿說法


凡事都應換位思考,假如你是物業(或物業是你的),業主欠你的電費不付,物業欠電力的電費又不能拖,你怎麼辦?將心比心,我不是物業的,但我們不能逢物業必反!


祥忱


這就是典型的,你和她講理她和你耍無賴,你和她來硬的她和你講法律,你和她講法律她又裝可憐求同情,可惡至極……


丟了魚的貓688


兩種情況:

1,如果供電公司委託物業公司代收電費,業主拖欠電費物業有權拉閘限電;

2如果供電公司沒有委託物業公司代收電費,業主拖欠的電費由供電公司來收取,而物業公司擅自給業主拉閘限電,若因停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賠償。

不知你說的是哪種情況?


言行舉止


我確得提主提的這個問題有點主次不分。

現在每個小區都是一表一戶。每層樓的電錶都是統一裝在每層的電錶房裡,有些小區是二層或三層一個電錶房。就說我們小區吧,每個月電力公司抄表員都會按時來抄電錶度數,然後自己去交費。就是要斷電,以是電力公司通知物管才能拉閘,直接斷電和物管半毛錢的關係都沒有。

你說的這種情況應該是物管在代收電費,並且物管和電力公司簽得有代收協議。協議肯定有每度電在原電價的基礎上上調幾分線,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所以,大媽在不交電費的情況下,電力公司肯定先找物管要錢,並斷了大媽家電。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物管先把電費交了,在找大媽收取所欠的電費,躲解決不了問題。因為,電費的收起是物管和電力公司有協議約定,代收電費物管是受益者,你往那裡躲。

電力公司是正常收取電費,物業代收電費有收益,這種做法有點不地道,甚至有點違法。有可能這個小區的物業合同簽得有電費由物業代收這一條。因此,談不上支持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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