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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由於最初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時分配給每個家庭的農田,一般根據土地的貧瘠、大小、遠近等進行,隨著農村機械化程度的提高,一家的農田不集中,分塊耕種,不利於機械的耕作,因此互換農田的行為在農村經常發生。
農戶之間可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互換合同原則上為書面合同,但非強制性規定。如有證據證明口頭協議完成的情況下,亦應對口頭協議予以支持。
如果雙方已達成口頭換地協議,該口頭協議同樣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時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此規定係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併為處理以後可能發生的糾紛提供證據,而非強制性規定。
那麼,在有證據證明口頭協議完成的情況下,亦應對口頭協議予以支持。
根據《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經營權互換須具備以下條件:
- 雙方所承包的土地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 雙方互換的目的是為了方便耕種,沒有改變土地用途及承包義務;
- 符合一般合同成立有效的其他要件,如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如果甲與乙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雙方達成土地互換協議,該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要件。甲、乙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行為合法有效,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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