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這些徵收補償協議,是可以反悔的

簽了這些徵收補償協議,是可以反悔的!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徵地拆遷是很多人面臨的問題。說到拆遷,大多數被拆遷人最關心的就是補償協議,但是,有些被拆遷人在簽訂補償協議後才意識到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於是有人諮詢補償協議簽訂了,還能反悔嗎?

通常浩碩律師在回覆被徵收人的諮詢時,會告訴被徵收人如果對補償協議不滿就不要簽訂補償協議,要不然簽訂補償協議後所有的程序走完了,被徵收人仍堅持不拆房子徵收方就會向法院申請司法強拆。因此,徵收人會想方設法的使被徵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這就使得很多人被迫簽訂了協議,下面我們一起聊聊什麼情況下補償安置協議可以反悔。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簽訂的補償協議

根據《民法總則》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合同,代理人拒絕追認的合同無效。

據此,如果補償協議是由被徵收人家中的未成年人或是不能或不完全能辨認其行為的家庭成員簽訂的,則被徵收人可以主張此協議無效或撤銷。

二、不籤協議就把你或你的親人關起來

我國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常見的情形有,徵收方聯合其他部門共同執法,比如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找茬”,旨在通過這種方式逼迫被徵收人簽訂協議。

因此,如果被徵收人有證據證明其簽訂補償協議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而是受到脅迫就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補償協議,比如行政部門威脅被徵收人的錄音等證據。

簽了這些徵收補償協議,是可以反悔的

三、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簽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雙方共同同意,但是無權處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依據《物權法》第97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據此,對夫妻共有的房屋只有夫妻中一人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時,由於徵收方在作出徵收決定前進行過調查,其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因此,未簽字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張該補償協議無效。

以上情形下被徵收人對簽訂的補償協議不滿時,可以主張撤銷協議或是協議無效,浩碩律師提醒大家,不要認為只要簽了字就鐵板釘釘了,只要符合以上情況,您仍有說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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