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通告

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关于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实施强制报废的通告



为有效消除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省、市集中整治报废车大会战相关工作部署,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对本辖区内所有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为期2个月的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所属企业、单位住址在敦煌市的,请携带身份证件及车辆所有证件,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之内前往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申办报废业务。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或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同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车辆无法查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比照灭失办理。

三、对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记分,原号牌保留2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使用原号牌。

四、小型非营运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有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而被强制注销的机动车,且具有机动车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和机动车所有人被羁押、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等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可提出恢复机动车状态申请,经由上级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及严格检验后,予以恢复机动车状态,恢复状态只限一次。

五、驾驶报废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对擅自出售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车辆进行强制报废,且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七、对长时间停放、无法联系车主的机动车,由所属辖区派出所核查机动车信息,属于报废车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对已查到机动车而无法查实机动车所有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待机动车交回收企业拆解后,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报废残值上缴国库;对因号牌丢失和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生凿改、打磨、拼接等情形造成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公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对车辆唯一性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后办理注销登记。

八、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内部车辆的排查,存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要及时联系交警大队办理报废手续,对不积极或不配合办理的,将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抄告市纪检监察部门。

九、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有关报废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给予200元奖励,对举报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给予500元奖励。

十、敦煌市报废车辆拆解地点:酒泉市柳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道215线532公里+500米)

报废车辆举报电话:110、0937-8824076





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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