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關於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的通告

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

關於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實施強制報廢的通告



為有效消除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切實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省、市集中整治報廢車大會戰相關工作部署,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決定自即日起對本轄區內所有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進行為期2個月的集中整治,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對已經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或所屬企業、單位住址在敦煌市的,請攜帶身份證件及車輛所有證件,自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之內前往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申辦報廢業務。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或拒不配合辦理註銷登記的,一經發現,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同時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二、對多次轉讓未辦理轉移登記且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和機動車註冊登記所有人共同提出註銷登記申請,車輛交售機動車回收企業;車輛無法查找的,可由機動車所有人提出註銷申請,並填寫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承諾書,經系統核查2年以內車輛無運行軌跡、無違法信息、無事故信息的,按照滅失情形辦理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自行拆解變賣廢鐵的,比照滅失辦理。

三、對機動車所有人主動申請辦理註銷的,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涉及該機動車的交通違法可以不予處罰、免記分,原號牌保留2年,機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註冊登記時可使用原號牌。

四、小型非營運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10年內,有連續3個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而被強制註銷的機動車,且具有機動車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盜搶和機動車所有人被羈押、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等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可提出恢復機動車狀態申請,經由上級公安交警部門審核及嚴格檢驗後,予以恢復機動車狀態,恢復狀態只限一次。

五、駕駛報廢車上道路行駛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機動車予以收繳,強制報廢,並對駕駛人處2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六、對擅自出售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單位、企業或個人,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收繳車輛進行強制報廢,且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

七、對長時間停放、無法聯繫車主的機動車,由所屬轄區派出所核查機動車信息,屬於報廢車的依法予以強制報廢,對已查到機動車而無法查實機動車所有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待機動車交回收企業拆解後,辦理註銷登記,相關報廢殘值上繳國庫;對因號牌丟失和車架號、發動機號發生鑿改、打磨、拼接等情形造成無法聯繫機動車所有人的,由公安刑事技術鑑定部門對車輛唯一性進行確認並出具相關證明後辦理註銷登記。

八、各機關、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內部車輛的排查,存在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要及時聯繫交警大隊辦理報廢手續,對不積極或不配合辦理的,將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並抄告市紀檢監察部門。

九、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有關報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對舉報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的給予200元獎勵,對舉報駕駛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的給予500元獎勵。

十、敦煌市報廢車輛拆解地點:酒泉市柳園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國道215線532公里+500米)

報廢車輛舉報電話:110、0937-8824076





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

201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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