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向天猫索赔10亿!天猫管辖权异议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京东向天猫索赔10亿!天猫管辖权异议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2019)最高民辖终1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京东贸易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为www.jd.com网站的所有者和移动版APP的著作权人,京东贸易公司是京东网站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两原告在京东开放平台-京东商城为第三方商家提供网上零售的平台和相关技术服务。天猫网络公司为www.tmall.com网站所有者,天猫技术公司为天猫手机APP版权所有者,两被告共同运营天猫平台-天猫商城,为第三方商家提供网上零售的平台和相关技术服务。阿里巴巴公司是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的控股公司,其在中国等地注册的关联公司负责具体开展在中国的经营业务。阿里巴巴公司是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主体,也是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经营的天猫平台以及淘宝平台的最终实际控制主体。2013年以来,三被告不断以各种手段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两原告运营的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以下简称“二选一”行为)。三被告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包括“二选一”行为在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了中国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侵犯了两原告、商家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被告应当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请求法院:

1.确认三被告在本案所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判令三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停止限定商家只能与被告进行交易、停止限定商家不得与两原告进行交易等行为;

3.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连带赔偿因其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

4.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具体形式包括三被告在官网域名为tmall.com、taobao.com的相关网站首页,以及相应APP主页上刊登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及消除影响声明;

5.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两原告在本案中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经济分析费用、律师费等暂计人民币200万元。

京东向天猫索赔10亿!天猫管辖权异议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一审法院并非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非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和法律依据,本案应当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其认为三上诉人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包括“二选一”行为在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了中国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侵犯了两被上诉人、商家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上诉人应当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因此本案中焦点问题是北京高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即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诉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是否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相关新闻报道对上诉人与朗姿公司旗下品牌阿卡邦、万家帘品、ChemistWarehouse等品牌在北京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其中被上诉人一审证据10载明“发布会进入后半场,天猫家装行业总监江帆先生和万家帘品总经理杨卫先生代表合作双方郑重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明确表明了双方当事人系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虽然上诉人称《2016-2017年度天猫家装战略商家框架协议》系在杭州签订,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协议系在杭州签署,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前述战略合作协议系在北京签订,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北京市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此外,上诉人还上诉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侵权行为影响地确定管辖或将侵权结果发生地解释为包括侵权行为影响地会导致管辖泛化。本院认为,因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本院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之一即可,因此对能否以侵权结果地确定管辖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本案应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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