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兩次作偽證,莆田一男子被罰20000元, 你怎麼看?

魏思江


近日,莆田中院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就證人當庭進行虛假陳述作偽證妨礙訴訟的行為,作出罰款 20000元的決定。

案情回顧

2019年7月26日,在一審庭審,原告徐某愛與被告李某英對借貸糾紛有無還清欠款一事存在爭議,李某英稱,已叫蔡某洪替其還款5萬元給徐某愛,而徐某愛稱5萬元是蔡某洪與自己的經濟往來。

蔡某洪當庭作證稱,被告李某英讓其向原告徐某愛,通過微信轉賬5萬元、多次銀行轉賬等,總共替被告李某英還款7萬多。一審法院根據蔡某洪的證言並結合轉賬流水,認定蔡某洪代替李某英償還訟爭借款5萬元,其他款項系蔡某洪與徐某愛之間的借貸往來。

2019年10月14日,法院通知蔡某洪於出庭作證,並當庭告知蔡某洪“證人應當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不得宣讀事先準備的證言;證人應當如實作證,並如實回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作偽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蔡某洪亦當庭簽署保證書,保證向法庭據實陳述證言,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罰款、拘留乃至刑事處罰。

庭審中,蔡某洪 仍然作證稱其替李某英微信轉賬償還5萬元給徐某愛。

通過查看微信聊天記錄得知,實際上,蔡某洪轉賬給徐某愛的5萬元 是其自己與徐某愛的資金往來,並非代替李某英償還訟爭借款。

蔡某洪經法院告知作虛假陳述的後果並簽署保證書後,仍然一再作偽證,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決定如下:

對蔡某洪罰款20000元,限於2019年11月15日前交納。

據瞭解,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並未收到蔡某洪的複議申請,故處罰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另判決:

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李某英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徐某愛借款92168元及該款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如果李某英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八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

(二)證人簽署保證書後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偽造、隱藏、毀滅或者拒絕交出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四)擅自解凍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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