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不受理範圍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但也有以下事項不屬於信訪受理範圍,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1.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和國家機關參與民事活動引起民事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
  2. 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3. 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
  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 不願意和解、調解的
  5.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務糾紛,依照相關法律和機構進行調解和仲裁,對終局仲裁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6. 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7. 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不服的
  8.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決、裁定、決定不服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法定途徑解決的其他事項

  • 信訪有三不:不越級、不多人、不違法
  • 正確的信訪需要了解信訪的定義和不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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