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不相識”的借貸

一場“素不相識”的借貸,一段互聯網中結下的情誼,借款人悔不及當時借款給他人,欠款人逍遙天邊,遲遲不予還款。

新疆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今年審理的杜某訴王某及某酒業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杜某與王某於2018年5月在快手直播軟件相識,後在微信聊天往來中,居住於甘肅的王某以公司資金週轉困難為由向居住於克拉瑪依市的杜某借款15萬元,雙方約定2019年2月底償還借款,但未訂立書面借款合同,僅有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銀行轉賬記錄。

借款到期後,杜某多次向王某主張償還借款,均遭到王某的拒絕。2019年3月,無可奈何的杜某向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受理後,法官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審慎查閱相關證據材料,最終以當事人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及當庭陳述所形成的證據鎖鏈定案,對杜某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15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釋法:微信聊天記錄是一種新型的電子證據,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條件的,可以成為定案證據。意即微信聊天記錄來源須符合法律規定,時間與內容明確具體且具有完整性,能夠反映想要證明的事實,方可成為定案的依據。(齊亮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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