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不相识”的借贷

一场“素不相识”的借贷,一段互联网中结下的情谊,借款人悔不及当时借款给他人,欠款人逍遥天边,迟迟不予还款。

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今年审理的杜某诉王某及某酒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某与王某于2018年5月在快手直播软件相识,后在微信聊天往来中,居住于甘肃的王某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居住于克拉玛依市的杜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2019年2月底偿还借款,但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仅有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转账记录。

借款到期后,杜某多次向王某主张偿还借款,均遭到王某的拒绝。2019年3月,无可奈何的杜某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官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慎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最终以当事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庭陈述所形成的证据锁链定案,对杜某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微信聊天记录是一种新型的电子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意即微信聊天记录来源须符合法律规定,时间与内容明确具体且具有完整性,能够反映想要证明的事实,方可成为定案的依据。(齐亮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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