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跑路”法人代表被判刑

婁底新聞網訊(通訊員 江映貴)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攜餘款潛逃至外地,經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後仍不支付,日前,被告人曹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經雙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被依法判處刑罰。

經審查,被告人曹某系雙峰縣某某竹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該公司於2015年8月3日成立,2018年8月1日註銷。公司成立後,曹某先後僱傭了江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公司幫其製作竹筷等竹製品。2018年6月12日,因公司經營不善,曹某攜帶5萬餘元貨款離開雙峰,逃避支付江某某、李某某等34名勞動者的工資共計24萬餘元。2018年7月,雙峰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責令曹某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曹某仍不支付。2018年8月30日,曹某被安吉縣公安局天荒坪派出所抓獲。同年9月,曹某將拖欠的工資全部支付到位。

2019年9月,雙峰縣法院綜合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曹某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檢察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檢察官提醒,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務必及時、足額髮放,切勿惡意拖欠,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勞動者在遇到被拖薪、欠薪的情況時,可以到相關的政府部門求助,藉助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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