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寒門中庸


勞動合同是作為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就有關提供和使用勞動力問題而訂立的協議。由於我國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將勞動力市場稱之為“勞務市場”,對屬於民事合同範疇的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難以區別。 勞務是指以活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勞務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生產過程與交換過程的統一,消費過程可以獨立於外,如服裝加工,傢俱製作等等。還有一種是勞動者的勞動與購買者的消費同步,勞動者提供使用價值的過程,如飲食、理髮等等,勞動行為以勞動成果的形式呈現。 勞務的上述特徵決定了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勞務合同屬於民事(經濟)合同。 目前,這種合同不受《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調整,為什麼呢? (一)社會關係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僅與勞動過程相聯繫的合同,表現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勞務合同雖也與勞動過程相聯繫,但它更著眼於實現過程。勞務合同儘管也以勞動行為為內容,但它與勞動結果緊密相連,如出版預約合同要求作家按期交付作品,加工定作合同要求承攬人完成加工定作物或修理、修繕物品而不是僅僅要求完成一定的勞動行為,作為標的物的勞動結果,體現主體雙方的物質利益,按照等價有償原則實現。 (二)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係;在勞務合同關係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三)風險責任不同。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由用人單位承擔風險責任,而用人單位擁有或掌握的生產資料往往成為其承擔風險責任的物質基礎;在勞務合同關係中,勞務提供方自行承擔風險。 (四)勞動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繫的。 依據滬勞保就發(20)13號關於貫徹《關於進一步規範勞務合同和勞務型公司的意見》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勞務用工是季節性、臨時性、突擊性用工或因用人單位原因而造成難以與所使用的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需要,而由勞務公司向用人單位輸出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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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共同點是不論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都是被勞動法保護的僱傭關係,而不同點是勞動合同是員工與老闆之前的合同關係,而勞務合同則是僱傭者與第三方員工的合同關係(說白了就是發任務,完成任務,拿錢的關係,僱傭者沒有義務給第三方上五險一金)

勞動合同:法律合同,是被僱傭方(你)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合同形式。此關係是根據勞動法調整的。簡單來說,簽訂勞動合同,僱傭方不僅要依照合同發放響應薪酬,而且還要依法履行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執行響應法定假期等法定義務。

勞務合同:民事合同,委託單位將任務交託給你(被委託方)。你在委託人規定期限內完成任務,委託人驗收滿意後支付給你勞務費。雙方合同關係結束。因為雙方並不存在法定上的從屬關係,因此委託方並沒有義務給被委託人繳納五險一金的義務。




米拉希希


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確定的法律文件;勞務合同是業務關係確定的法律文件;主體關係不同:勞動合同是僱傭雙方;勞務合同是業務交易雙方;支付名義和方式不同:工資和社保是勞動合同的法定附屬品;勞務費是勞務合同的法定附屬品。


Kevin付強


簡單點來說,勞動合同簽訂後你是屬於本單位職工,勞務合同簽訂後你不是本單位職工而是屬於第三方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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