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旗獲輕判 香港社會一片譁然促請上訴

新華社香港10月31日電 沙田侮辱國旗案日前在沙田裁判法院宣判,這是香港四個多月暴亂以來多宗侮辱國旗案中首宗定罪案件,但裁判官卻只判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香港社會尤其是法律界對此一片譁然,認為判刑明顯過輕,判決邏輯讓人無法理解,向社會發出錯誤信號,有損香港法治形象,並促請特區政府律政司務必提出上訴。

9月22日,21歲的羅姓被告夥同多名黑衣暴徒,將沙田大會堂外懸掛的國旗拆下踐踏、塗黑、丟入垃圾桶,其後又將國旗從垃圾桶內取出拋落水池。羅姓被告當晚被捕後,稱因“貪玩”才侮辱國旗。

本案裁判官日前以案件不涉及焚燬國旗此等危險情節,被告認罪及年輕,以及沒有量刑指引為由,只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而無需監禁。裁判官稱為了“反映控罪的嚴重性”,把社會服務令時數提高至200小時,其間被告須接受感化官監察。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在網絡發文表示,此判決必定引起全國公憤,既然裁判官表示沒有量刑指引,律政司必須上訴。先前有人塗汙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牆,被判監禁4周。

曾任香港特區政府副廉政專員的郭文緯撰文表示,被告做出一連串侮辱國旗行為,顯然並非出於一時衝動。明知《國旗及國徽條例》規定侮辱國旗可判監禁3年,本案裁判官在判定罪行嚴重之後,卻選擇輕判社區服務,其判刑邏輯實在無法理解,許多法律界人士都認為此判決歪曲香港法制。

郭文緯指出,本案裁判官解釋其判決時沒有相關量刑指引。但若他有做足功課應當知道,先前有遊客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牆塗鴉,被判監禁4周,他應該明白在牆上塗鴉與侮辱國旗相比哪個罪行更重。早前還有一宗類似案件,一名示威者因故意損毀區旗被判監禁7日,與此案相比,侮辱國旗理應判監更重。

郭文緯認為,這樣的判決顯然過輕,幾乎不能對暴徒起到任何威懾作用。律政司必須立即宣佈對這項判決提出司法複核,對該類罪行的嚴重性予以明確警示。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這次毀損國旗者僅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刑明顯過輕。本案裁判官忽略了國旗是國家民族尊嚴的象徵,律政司必須就此案提出上訴,並由高一級法官定出量刑標準。

香港最大政團民建聯政策副發言人、律師葉俊遠認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雖為社會服務令的上限,但就此案而言,判刑實在太輕,無法起到阻嚇作用。此案的犯罪過程充滿暴力,案情嚴重,判刑須具監禁成分。特別是暴亂中,暴徒已多次毀損、侮辱國旗,倘不重判將會助長歪風,故律政司應提出上訴。

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律師吳永嘉指出,暴徒侮辱國旗過程顯示案件有組織、有預謀,案情相當嚴重。這宗侮辱國旗案直接損及國家尊嚴與象徵,卻僅判處社會服務令,會使原本守法的市民錯誤理解案件性質及案情嚴重性。

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國旗是國家象徵,代表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近期香港不斷髮生玷汙國旗的罪行,法庭應向社會發出清楚、強烈的信息。玷汙國旗是嚴重罪行,須以監禁作刑罰,她促請律政司提出上訴。

30日,有民間團體前往律政司請願,遞交請願信,要求律政司就上述案件輕判社會服務令上訴。請願人士表示,律政司有責任維護市民對香港法治系統的信心。

該民間團體負責人表示,對比早前有人塗鴉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牆,被判監禁4周,判罰結果天差地別,讓市民懷疑法官未能持平、公正做出判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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