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引争议 女子4年前想买房结果官司打到现在

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一方想中止交易,造成纠纷的情况很是常见。但一场房屋买卖纠纷官司打了近4 年,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还要提交抗诉申请的情况就很少见了,可谓是把民事诉讼全部流程走了一遍。这场官司为什么拖这么久?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一切都要从一份《承诺书》说起。

《承诺书》引争议 女子4年前想买房结果官司打到现在

△朱女士方的抗诉书

说好卖房,收到部分房款卖方要加价

家住南京市的朱女士今年40 多岁。2016 年初,她想改善家人的居住环境,看上了袁某夫妇位于建邺区的一套房子。"一开始,我跟袁某夫妻俩聊得很好,当时谈好了房价300 万,我先付一部分,剩下的房款等我把另一套房子卖掉后再付。袁某他们答应了,我先给了10 万,另外又准备了120 多万,商量好在房子办完过户的时候给。"据朱女士回忆,袁某那套房子是没有办理房产证的,但袁某表示他有熟人,可以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办理过户。

几天后,袁某领着朱女士来到房产部门,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根据规定,没有房产证不可能办理过户。朱女士告诉记者:"我当时很诧异,但袁某说自己的孩子在国外急需用钱。他们都是好人,不会做坏事,让我先把那120 多万给他们,房产证很快就能办好,不会耽误太久,袁某还发了毒誓。"当日,朱女士想了想,最后把钱给了袁某。

之后,朱女士经常询问袁某房产证办理的进展。朱女士称,她再三追问,没想到袁某竟说房价上涨了,必须加价50 万,不然不卖了。朱女士很气愤,她告诉袁某,不卖可以,但要立即退钱并赔偿她房价上涨的损失。此后几天,朱女士一直催问退款的事,本来说好要立即退钱的袁某,又说钱已经用掉,暂时退不了。2016 年3 月26 日,袁某写了一份《承诺书》,约定当年4 月底前退还所有房款,否则从5 月1 日开始,每天支付500 元违约金给朱女士。该《承诺书》上有袁某及其妻子的签字。

《承诺书》引争议 女子4年前想买房结果官司打到现在

△袁某承诺书复印件

一审、二审、再审,《承诺书》是争议焦点

值得一提的事,朱女士并非亲自收到这份《承诺书》,袁某夫妻俩递交那天,她正好有事,她的父母把《承诺书》拿了回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截至2016 年4 月30 日前,袁某退还过两笔房款,一笔是2 万,另一笔是70 万,朱女士都收到了,但还有60 多万房款未支付。朱女士称:"后来袁某他们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当时南京的房价一路飙涨,而我没买到房子,钱又在他们手里,损失太大了。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欺骗,更让我无法忍受,所以我把他们夫妻俩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我剩下的60 多万购房款,另外还有88 万房价上涨的损失。"

双方都没有想到,这场官司一打就是好几年。2016 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袁某夫妻俩退还朱女士剩余购房款60 多万元,驳回朱女士要求赔偿的请求。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了解到,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袁某和其妻子出具的《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判决书中写明:"从该《承诺书》的内容看,该《承诺书》具有买卖双方就解除合同关系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如果该《承诺书》为原告(朱女士)所接受,则该承诺书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查明的事实看,虽然该《承诺书》并非原告直接收取,但从原告在庭审中的自述看,原告自认其父母全程参与了涉案屋的买卖事宜以及自认双方在《承诺书》出具的当天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即使原告没有书面或口头给与其父母的授权,其接受父母交付的《承诺书》以及收取两被告返还的部分购房款后没有提出异议,两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的父母是有权代表原告接受《承诺书》的。"

朱女士以《承诺书》并非其本人接受,该《承诺书》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为由,向袁某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这让朱女士无法接受,她承认父母是参与了买房过程,《承诺书》也是父母拿回来的,但她认为自己没有认同过《承诺书》里的内容,觉得当时收取部分退房款是理所应当的事,《承诺书》袁某单方面出具,不能算作她认可。此案又经过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再审,结果都没有改变,判决都是维持原判。朱女士并未死心,她想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

朱女士代理律师:判决不对,我们要抗诉

朱女士的代理律师称:"从说要办过户开始,袁某就开始说谎,损害朱女士利益。对于法院认为本案的《承诺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我方并未认可。朱女士当时接受退房款并不能代表她认可单方《承诺书》的内容,她也没有接受《承诺书》上关于违约金的处理,再审判决认为朱女士收了退款后才起诉的行为,等于认可了袁某夫妻俩的《承诺书》内容,缺乏逻辑,也没有法律依据,属错误认定。"

朱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有相同的例子,他向记者出示了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再审案件,案号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20 号】,此案还收入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中。"此案也和《承诺书》有关,A 公司向B 公司出具《承诺书》,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最高院认为,A 公司的《承诺书》应视为其对合同付款时间进行变更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22 条的规定,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B 公司对A 公司发出的要约没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A 公司亦未提供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可以默认的方式表示承诺的证据。在B 公司否认对A 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未就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达成变更协议,A 公司的付款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代理律师认为上述案例可以支撑他们的观点。

袁某当初为何突然表示不愿卖房?为何他的退款会超出《承诺书》约定期限,直到一审判决后才把最后一笔付清?10 月31 日,对于这些问题,现代快报记者打通了袁某的电话,但他拒绝接受采访。

现代快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文中人物均系化姓)

(当事人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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