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通過股權轉讓繼受取得股東資格的認定

「法律實務」通過股權轉讓繼受取得股東資格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雲南華強工貿有限公司、怒江興源中小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等與雲南貢山華龍電力開發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 法民申2613號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關於江東公司是否具有華龍公司股東資格以及持有華龍公司18%的股權問題。江東公司認為是華強公司、興源公司、秦雲公司各自轉讓6%的股權得到,並支付了華龍公司493萬元。其中包括了轉讓的股權款和追加的投入款。華龍公司、華強公司、興源公司認為,興源公司沒有蓋章,其法定代表人李正權的簽字不能確認其真實性,要求鑑定。並且當時華龍公司的公章被江東公司盜竊,所以不能認定江東公司持有了 18%的股權。本院認為,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必須滿足兩個要件,即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是以出資為取得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形式要件是對股東出資的記載和證明,是實質要件的外在表現。股權取得實質要件是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而取得股權,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股權取得形式要件多見於股東完成出資後在公司章程上的記載、股東名冊上的記載和工商機關的登記。

「法律實務」通過股權轉讓繼受取得股東資格的認定

本案中,根據華龍公司第一屆三次股東會決議、同日變更的公司章程,以及2004年4月9日華龍公司出具給江東公司的《一期資本金到位憑單》《收據》,證明華強公司、興源公司、秦雲公司均認可江東公司系華龍公司股東,取得華龍公司18%的股權,並收到江東公司支付的18%股權的對價,第一屆三次股東會決議得到了實際履行。而且江東公司根據第一屆三次股東會決議持有華龍公司18%的股權、是華龍公司的股東,業經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終字第88號民事判決書、2010年9月16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昆民五終字第43號民事判決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11月6 日作出的(2012)雲高民二終字第192號民事判決確認。故一、二審判決確認江東公司系華龍公司股東,取得公司18%的股權並無不當。華強公司、興源公司在二審時雖然主張華龍公司第一屆三次股東會決議上興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權的簽字是偽造的,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二審判決基於李正權已經身故,不具備鑑定條件,未支持其主張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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