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存款沒有“剛兌”

既非一般性存款,也不是“代客理財”資管產品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郭子源

結構性存款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存在本質差異,又不同於一般性存款,其讓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收益。鑑於其特殊性,監管部門對其發展提出了明確且嚴格的要求。投資者也應打破“剛性兌付”觀念,在選擇結構性存款時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

針對此前頻頻陷入風波的“結構性存款”,其“合規身份”終於塵埃落定: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存在本質差異,又不同於一般性存款。為此,銀行在銷售時要參照“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執行,充分揭示結構性存款的投資風險,不可用“剛性兌付”誤導投資者。

以上監管要求來自中國銀保監會前不久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此前,銀保監會就曾點名“假結構”存款,將其列入銀行業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同時,多地也已相繼出臺監管通知,要求各家銀行嚴把結構性存款的產品設計審查關口,及時停售設計不合規或“假結構”產品。不合規“假結構”是怎麼回事?投資者投資結構性存款要注意哪些問題?

結構性存款“火”了

隨著2018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理財新規”)的發佈,結構性存款著實“火了一把”,一時間發行規模快速增長。

融360大數據研究院數據顯示,9月份結構性存款發行量達750只,環比大幅增加36.36%,平均預期收益率上限為3.91%,環比下降8個基點,但仍明顯高於同期限定期存款利率。

業內人士介紹,簡單講,結構性存款是“存款+金融衍生品”,即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例如,它與利率、匯率、指數、黃金的波動掛鉤,或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讓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不同,其收益部分可能存在投資風險,但同時,結構性存款也與“非保本理財產品”存在本質差異,後者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代客理財”資產管理產品。

“‘結構性存款’並非新鮮事物,近期發行規模之所以提速,原因之一是,在理財新規影響下商業銀行理財加速轉型。”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說,按照新規,銀行“代客理財”的資管產品需打破剛性兌付,因此,沒有明確預期年化收益率的淨值型理財產品正成為主流,但目前很多投資者仍習慣接受“保本保息”的產品,結構性存款恰恰契合了這部分需求。

業內人士提醒,投資者在選擇結構性存款時應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重點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分析其掛鉤的衍生品種類,二是正確理解“保本浮動收益”,即產品收益隨掛鉤標的表現變動,銀行保證結構性存款的本金和最低收益,但不保證能實現最高收益。

“假結構”問題滋生

正因投資者容易將結構性存款和“儲蓄存款”“非保本理財”相混淆,此前,監管部門對其發展提出了明確且嚴格的要求。

一是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必須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二是銀行應將結構性存款納入銀行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範圍,相關資產應按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三是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但受逐利因素驅動,一些亂象仍不斷出現,集中表現為“假結構”問題,產品設計不合規,以及宣傳銷售不規範。

“例如,部分銀行為結構性存款設定了遠高於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構建狹窄的收益波動區間,或者將掛鉤的衍生產品的行權條件設置為幾乎不可能的觸發事件。”北京銀保監局相關負責人說,由此,結構性存款名為“浮動收益產品”,實為“固定收益產品”,即“假衍生真保收益”,這違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收益的產品設計原則。

該負責人表示,此外,在個別銀行的結構性存款中,並沒有實際嵌入金融衍生產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產品沒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這涉嫌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並抬高了資金價格。

與此同時,部分銀行對所嵌入金融衍生產品涉及的監管指標計量不準確,風險控制能力與業務發展的規模與速度不匹配,並用不規範的產品宣傳與銷售行為強化存款人對結構性存款收益的“剛性兌付”預期。

記者走訪發現,部分銀行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宣傳材料、產品說明書、風險提示書不嚴謹,沒有介紹所嵌入的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結構,沒有充分揭示產品風險。此外,在推介過程中,個別銀行的銷售人員片面強調結構性存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導致投資人沒有對結構性存款掛鉤衍生產品的交易實質、交易風險形成正確認識。

投資者保護迫在眉睫

面對上述亂象,規範結構性存款發展、加強投資者保護迫在眉睫。《通知》明確要求,結構性存款應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披露等環節加強規範,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首先,銀行在銷售結構性存款時應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於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瞭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投資決策。

其次,銀行應合理設置投資冷靜期,嚴禁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並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結構性存款產品。

再次,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的起點不能低於1萬元,並應嚴格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用“雙錄”為投資者權益保護加碼。

與此同時,銀行還要強化信息披露,在本行官方網站或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銷售文件、發行報告、產品賬單、到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臨時性信息披露等文件,並在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

實際上,在此前多地出臺的強監管措施影響下,結構性存款的規模增速已出現了下降跡象。融360大數據研究院監測數據顯示,結構性存款規模在今年2月份達到峰值,即11.23萬億元,此後逐漸下滑,但各月的發行規模仍在10萬億元以上。

“在強監管之下,假結構性存款將顯著減少,當市場上大部分都是真結構性存款,其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也將大幅減弱,屆時結構性存款規模可能會隨之下降。”融360大數據研究院分析師劉銀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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