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頭目獲刑3年

▌窩藏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頭目獲刑3年,張倩倩、葉喜洪窩藏罪一案一審判決

窩藏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頭目獲刑3年,張倩倩、葉喜洪窩藏罪一案一審判決

日前,博白縣人民檢察院向博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張倩倩、葉喜洪涉嫌窩藏一案,經過開庭審理,認定張倩倩、葉喜洪所涉的罪名成立,依法決定對被告人張倩倩、葉喜洪以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14日至25日期間,被告人張倩倩、葉喜洪明知葉富林(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頭目)是公安部通緝的犯罪人員,仍將葉富林藏匿於浦北縣張黃鎮葉喜洪家中。2018年10月25日,公安民警在該處將葉富林抓獲歸案。

【博白縣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倩倩、葉喜洪明知葉富林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其二人行為構成窩藏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倩倩、葉喜洪犯窩藏罪的罪名成立。張倩倩、葉喜洪事先通謀,共同實施窩藏犯罪,是共同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涉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有話說】

“親親得相首匿”已成過去式,萬事萬物自有約束,切不可意氣用事,明知親朋好友有違法犯罪行為時,我們應該明確的是切勿窩藏、包庇,應當勸其主動投案,爭取從輕處理。否則,你的“仗義”行為,不僅不能夠幫助親朋逍遙法外,還讓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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