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获刑3年

▌窝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获刑3年,张倩倩、叶喜洪窝藏罪一案一审判决

窝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获刑3年,张倩倩、叶喜洪窝藏罪一案一审判决

日前,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张倩倩、叶喜洪涉嫌窝藏一案,经过开庭审理,认定张倩倩、叶喜洪所涉的罪名成立,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张倩倩、叶喜洪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1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张倩倩、叶喜洪明知叶富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是公安部通缉的犯罪人员,仍将叶富林藏匿于浦北县张黄镇叶喜洪家中。2018年10月25日,公安民警在该处将叶富林抓获归案。

【博白县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倩倩、叶喜洪明知叶富林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二人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倩倩、叶喜洪犯窝藏罪的罪名成立。张倩倩、叶喜洪事先通谋,共同实施窝藏犯罪,是共同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有话说】

“亲亲得相首匿”已成过去式,万事万物自有约束,切不可意气用事,明知亲朋好友有违法犯罪行为时,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切勿窝藏、包庇,应当劝其主动投案,争取从轻处理。否则,你的“仗义”行为,不仅不能够帮助亲朋逍遥法外,还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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