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研究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不断深入,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涉农信贷投入持续增长,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依然面临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能力较弱、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与挑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我国应深入推进金融创新,健全金融支农政策体系,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持。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有相应的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的供给保障,资金保障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与此同时,现代农业发展中生产方式的变革对农村金融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国农村地区依然存在“融资难”“融资贵”“融资不方便”等突出问题。因此,进入新时代,必须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成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者,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主要特征。1在此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发展,金融体系逐渐完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服务功能日益增强,推动了农业和农村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不断深入,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通过设立新的金融机构、调整原有金融机构职能范围、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等方式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为服务“三农”打下了坚实基础。1979年3月,我国恢复建立了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的原农村金融业务。1994年设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业承办中国农业银行的原政策性金融业务。1996年,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分离出农村信用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事业。与此同时,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始对中国农业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以弱化其专业银行功能,强化其市场主体地位。2针对农村信用社在实际运行中所出现的合作金融发展缺乏内生动力、商业金融发展缺乏竞争能力的困难情况,2003年国务院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对农村信用社通过股份制的形式明晰产权关系,使其兼顾合作性和商业性,同时由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帮助其解决历史包袱问题,优化资产结构。2007年3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成立,探索按照商业化原则服务“三农”的有效形式。2009年1月,重组改制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在改革过程中,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推进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和创新,盈利水平稳步提高。从表1可以看出,作为涉农金融机构主要盈利指标的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呈现稳定上升的态势,表明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在显著增强;2014年之后,受实体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有所下降。


表1 2007~2016年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研究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6》,中国金融出版社,2017年。


(二)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日益增强

随着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为代表的主要涉农金融机构改革的深入,我国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供给格局开始逐步形成。2008年和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先后开展了“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使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立了一套更加符合“三农”和县域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县事业部经营主体地位有所提升,经营决策重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实现下沉,营业税减免、监管费减免、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扶持政策基本落实到位,“三农”服务能力显著改善。

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5年以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更加强调市场导向,使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其突出表现是放松市场准入限制。2005年底,各地方政府开始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006年底,吉林、四川等六省(区)开展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首次放松对民间资本的银行业准入管制。在此之后,各种类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发展,日益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力量,并推动农村金融事业向市场化的方向深入发展。根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1259个县(市)核准设立村镇银行,县(市)覆盖率达67%;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1519家,其中64.5%设在中西部地区,资产总规模达1.24万亿元,累计为352万个农户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580万笔,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3万亿元。3

2007年,中央财政开始对农业保险实施保费补贴政策,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下,引导和支持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使农业保险获得快速发展。2016年,玉米、水稻、小麦三大粮食作物平均承保覆盖率超过70%,补贴品种从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5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2007年的6家增加到26家,农业保险服务点乡镇覆盖率达93%,村级覆盖率达48%。2007~2016年,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从1720亿元增加至2.16万亿元,共计向2.4亿户次农户支付赔款1544亿元。4农业保险日益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

2016年和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要求。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主要由国家级、省(区、市)和市(县)三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成,其中,省级和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以直接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作为国家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全国农村信贷担保联盟主要为省级机构提供政策指导、业务规范、再担保、风险救助、人员培训等服务,不直接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2016年5月,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目前,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之中。

此外,近年来,农业和农村领域直接融资环境进一步改善,股票、债券融资额显著增加,农产品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涉农互联网金融业务增长迅速。总的来看,我国多层次、广覆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服务“三农”的能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金融支持。

(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金融服务环境不断改善

加强农业和农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发现和增进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是解决农业和农村领域融资难题、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开展农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于2013年和2015年印发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和《农户信用信息指标》。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了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在县(市)层面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信用培植,为生产经营主体、涉农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截至2016年末,全国已累计为1.72亿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已有近9248万农户获得银行贷款,贷款余额达2.7万亿元。5

近年来,农村支付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绩。截至2016年末,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已覆盖11.84万个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达93.46%;农村地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823万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5.61亿个,各类银行卡25.52亿张,人均持卡2.8张;全国助农取款服务点达98.34万个,行政村覆盖率超过90%,办理支付业务合计4.95亿笔,金额达4247.78亿元。6

(四)涉农信贷投入持续增长,支持“三农”力度不断提高

随着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推进,涉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规模不断增长,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表2列出了2007~2016年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增长情况。2007~2016年,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从15055亿元增长到36627亿元,年均增长10.7%;农村贷款余额从50384亿元增长到230092亿元,年均增长18.7%;农户贷款余额从13399亿元增长到70846亿元,年均增长20.4%;全口径涉农贷款余额从61151亿元增长到282336亿元,年均增长18.8%。

表2 2007~2016年我国涉农贷款统计情况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研究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6》,中国金融出版社,2017年。

二、农村金融改革面临的挑战

尽管我国金融事业取得了诸多成就并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总体来说,农村金融依然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相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宏伟蓝图来说,农村金融服务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村地区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金融抑制,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能力较弱

长期以来,由于一系列的自然因素、市场因素及制度因素,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能力较弱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使得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对农业经营者的融资需求持谨慎态度。7就自然因素来说,农业生产严重受制于不可控的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因素,产出波动性较大,盈利状况难以准确预估,不利于金融机构为农业生产提供融资服务。就市场因素来说,各生产周期之间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再加上大多数农产品存在需求弹性低、“谷贱伤农”的特点,导致农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就制度因素来说,农户对于耕地和宅基地仅具有承包权和使用权,农村土地和房屋流转渠道有限,其他资产如农机具折旧快、处置难,导致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财产,融资能力较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的改革方向,国务院也于2015年8月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8但由于现有土地规划管理制度的制约和农村产权市场的不发达,“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在现实实践中进展还比较缓慢。

(二)农村金融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阶段的多样性以及盈利能力的差异性,决定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必须具备多样性和多层次性,而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建立一个与其相适应的多元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相比之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依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方面,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有待健全,主要体现如下。

一是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共同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有待健全。我国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天生具有弱质性,金融服务具有成本高、回报低、风险大等特点,需要寻求政策支持和商业可持续之间的合理平衡,促进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共同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阶段差异较大,层次众多,更需要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与之相适应。总体来看,我国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上还较为欠缺,商业性金融层次不够丰富,合作性金融还需在规范中继续探索有效发展的途径。9

二是中小金融机构数量不足仍是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重要因素。从世界经济发展经验来者,立足当地、特色鲜明的中小金融机构能够对改善农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虽然发展较快,但准入门槛依然偏高,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仍然不够充分,农村信用社或由其改制而来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仍处于一家独大的地位,这也是农村金融市场利率过高、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农村金融服务种类的多元化不足。当前,我国各地区之间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存在阶段性差异,而农村地区市场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这都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种类应当具有多元化、多样性的特征,即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规模化融资与小额分散融资并存,融资需求与风险管理需求并存;在融资需求的满足方式上,应当是银行贷款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融资租赁并存,信用贷款与抵押担保并存,等等。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种类的多元化、多样性相比,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供给还比较单一,农村金融体系的多元化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另一方面,现有金融体系尚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这就提出了更高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

一是现代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特征,决定了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不能仅仅满足于传统上短期、小额、分散的周转式需求,也应当包括长期、大额、集中的规模化需求。土地规模经营需要增大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机械投入,这就意味着现代农业发展不仅面临季节性的流动资金需求,也包括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资金需求,单靠政府财政投入和传统小额金融支持远远不能得到满足。

二是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供综合化的大金融服务。传统农业主要位于产业价值链的低端,其金融服务需求主要是短期的季节性流动资金。现代农业已从传统的农业生产扩大到农资销售、农机服务、科技推广乃至农产品深加工及流通等各个环节,农业产业链大为延长;相应地,其金融服务需求已不仅仅是短期性、周转性的流动资金需求,而是包括农产品定价、风险管理、资本经营等多种需求,这就要求将传统农村金融业务范围拓展到银行贷款之外的保险、期货、证券等大金融领域,提供综合化的大金融服务。

三是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供信息化、网络化的金融服务。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流横跨产业链上下游与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相应要求有很强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这就要求金融服务供给者能够更多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平台,提供全方位、网络化的信息服务,有效提升其资金配置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三)农村金融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严重

首先,农户信用水平低。在金融市场上,如果金融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借款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导致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10在此情况下,先行的资金出借行为可能会遭受失信违约风险,从而阻碍借贷关系的形成。11长期以来,我国农户存在经营规模小、市场化组织程度低、信息化水平不高、信用记录缺乏等特征,信用水平低、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农业和农村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农户缺乏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农业生产本身具有高风险特征,加之农户自身知识能力所限,导致农户对自身未来的偿债能力缺乏清晰准确的预测与判断,特别是对农业投资收益、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分析能力有限。在农户向涉农金融机构借款时,金融机构更难以了解和掌握农户的未来偿债能力,在此情况下,容易发生农户的过度举债行为。再次,金融机构难以掌握农户民间资金借贷互助信息。在中国农村地区,民间资金借贷或互助比较流行。农民在缺乏生产生活资金时,亲朋好友、乡亲邻里之间资金借贷或互助行为比较普遍,而这种信息难以为金融机构全面掌握并在此基础上对农户偿债能力做出准确评估。12

三、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的主要方向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和金融优先服务领域”,“打通金融服务‘三农’各个环节”。为落实十九大及2018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当前应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一)健全金融支农政策体系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金融需求庞大而供给不足的局面,扩大农村金融供给仍然是首要任务之一。在金融支农政策上,需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推动金融资源流向“三农”领域。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大力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限、低利率的资金,发挥金融支农的骨干作用。通过合理确定业务范围、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确资本补充计划、健全治理结构,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作用。

第二,鼓励设立农村金融产业发展基金。通过财政主导发起、金融资本参与、社会资本补充的方式设立农村金融产业发展基金,整合优势资源,撬动社会资本,分散运营风险,扩大农村金融供给。

第三,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大支农再贴现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提供更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深入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提高信贷政策执行效果。积极引导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向贫困地区倾斜。

(二)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将农村本地资金留在了农村市场,同时通过吸纳城市银行贷款和政府财政资金来缓解农村资金外流,弥补了农村地区大型金融机构服务的不足;二是解决了大型金融机构与农户及小微企业之间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运营管理成本高等问题,贷款程序更加灵活、方便、快捷;三是将民间借贷资金有效引导到正规渠道,使其规范化、组织化,拓宽了民间资金的流通渠道,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供给。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对民间资本的准入限制。为提升效率并兼顾社会公平原则,应进一步放开民间资本的准入资格限制,鼓励其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有助于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市场垄断低效、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13因此,应继续放松农村金融领域准入限制,推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提高民间资本注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同时要明晰产权和完善治理结构,发挥其在县域经济中的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因地制宜贯彻执行国家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改制村镇银行既可以由国有商业银行发起,也可以考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民间资本;扩大村镇银行的试点区域;改变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的比例被限制在49%以内的现状。14

第二,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通过吸纳社员股金、向金融机构贷款、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等途径获取资金后,可以向内部社员调剂资金余缺,促使其发展多种经营和农业生产。对于当前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来说,要想在激烈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并不断发展,可以走多方联合发展的路子。首先是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发展。在实践中,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商业银行之间可以通过“批发-零售”模式再贷款、资金拆借、联合贷款等方式合作发展。其次是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发展。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有系统内调剂、同业拆借、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多个体系支持其流动性稳定。对于尚不能有效获得银行机构流动性支持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来说,通过建立联合组织、调剂资金余缺,保持稳定的流动性,是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再次是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发展。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纯粹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和纯粹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难以成功,由两者融合而成综合性的合作组织——农协则是必然趋势,其核心是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组合在一起,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因此,我国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形成的农协。

第三,设立农村合作金融公司。按照合作金融的性质与原则,我国正规的合作金融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历次农村信用社改革都意欲使其承担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体系中的合作金融角色。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属性并没有真正得以恢复,并最终于2011年确立了彻底商业化和股份制改革的方向。总的来看,正规合作金融在中国农村地区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伴随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已经刻不容缓。当前,应当积极探索由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他合格投资者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在“三农”领域开展贷款、投资、资本管理等业务,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缓解农村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第四,设立农业租赁金融公司。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在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选择退租、续租或者留购。租赁期内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承租人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比较适合经济实力薄弱的经营主体和中小企业融资。与此同时,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大规模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机器设备的投入,在农业农村领域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普遍缺乏有效抵押(质押)物、资信不足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发展农业租赁金融,使融资租赁成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特别是在现代农业发展较为迅速、涉农企业较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等区域,应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创设农业租赁金融公司,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设备租赁、土地信托等服务。

(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

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村金融创新能力依然较为落后,金融服务品种单一,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上,满足农业农村领域各类经营主体信贷资金需求的信贷品种较少,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能适应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需求。未来,应当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通过金融服务产品的多样化来满足农业农村领域多元化、差异化的需求。

第一,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态势,健全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鼓励金融机构组合运用信贷、租赁、期货、保险、担保等工具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直接融资,扶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发行债券,降低融资成本;继续推进农业保险发展,扩大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证保险贷款产品;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需求,开发适合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的覆盖产业链的融资、风险管理、资本化经营等多种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满足农户创业、消费、家庭理财需求的微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结合落实《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金融,增强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对高效率、低成本金融供给的可获得性。

第二,拓宽农业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满足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推动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等适合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15尝试开展以农业机械设备、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各种新型抵押担保方式,扩大金融供给。探索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之一,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

(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虽然已经得到了一定改善,但依然存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金融运行环境欠佳、征信体系建设滞后、诚信环境缺乏、金融服务体系不完整等问题,制约了金融对于“三农”发展的支持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目前,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需要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减少信息不对称,发现和增进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实施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信贷额度和利率,促进小额信用贷款发展,是缓解农村地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因地制宜,由政府部门联合农村基层组织、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协同工作,多渠道采集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完善信息共享、信用培植、中介服务、政策扶持、金融支持等为一体的网络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及相关各方提供信息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贷管理之中,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信用户、信用村镇的支持力度。

第二,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我国农业和农村经营主体普遍缺乏法律意义上规范的抵押品,农业生产经营同时面临自然、市场双重风险,由此导致信贷融资长期以来面临较为困难的局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加快建立涉农融资性担保机构,采取信用担保和再担保等方式,解决农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第三,完善农村支付体系。加速推进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覆盖,大力普及结算账户,依托农村养老、医疗、财政补贴、公用事业等代理项目按需发卡,并大力推动“一卡多用、一卡通用”;支持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研发适合农村特点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业务,打造一系列便民金融电商服务平台。

总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要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金融优先服务领域,着眼于我国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以及现代农业发展对农村金融发展所提出的新要求,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为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出贡献。

作者:杜鑫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劳动力转移、土地流转对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影响研究”(16AJY014)成果;

来源: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9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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