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遺贈協議引發的糾紛

8月23日,一位82歲高齡的老大爺趙某某來到涉縣法律援助中心,請求援助中心幫他打官司,他要和兒子解除父子關係。工作人員和值班律師趕忙安撫老人情緒,聽老人細細道出原委。

案件詳情

趙某某和曹某某系繼父子關係,因趙某某與曹某某母親結婚時曹某某已經成年,趙某某對曹某某未盡撫養義務,故曹某某對趙某某無贍養義務。

2000年趙曹雙方經人說合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曹某某承擔趙某某的生養死葬義務,趙某某百年後財產歸曹某某所有。但協議至今,曹某某對趙某某的生活不聞不問,贍養義務從未履行。為此,趙某某多次找到調委會調解,但調解均不成功。無奈之下趙某某想起訴解除與曹某某的父子關係,希望法律援助可以幫他。

一份遺贈協議引發的糾紛

遺贈扶養協議名存實亡

案件辦理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北恆星律師事務所馮彥軍律師承辦此案。馮律師通過與受援人多次溝通,走訪村委會、調委會了解情況,於9月5日代表受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受援人與曹某某的遺贈扶養關係。10月10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過庭審,馮律師發現雖然雙方均承認遺贈扶養關係存在,但矛盾已不可調和,繼續履行協議已沒有實際意義。在徵詢受援人意願後,馮律師代其向法院提出調解請求。10月17日經法院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解除雙方遺贈扶養關係。

法律小貼士:遺贈

一份遺贈協議引發的糾紛

律師解析

一份遺贈協議引發的糾紛

《繼承法》第31條第1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結束語✨

一份遺贈協議引發的糾紛

現代社會中,很多無子女贍養的老人,有一部分選擇了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晚年。這本應是促進人際互助的好事,卻因為直接公式化的條件交換染上了利益的色彩,雙方各自打著心裡的小算盤,往往導致履行不能。所以,律師提醒,遺贈扶養協議並不簡單是一紙協議,它對協議雙方有更高的義務要求,考驗著雙方的道德品質,所以雙方簽訂協議時一定要謹慎,簽訂協議後要真誠地履行自己的義務。願天下每一位老人都能有一個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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