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网店“刷单”,店家竟违约不退款,法院这样判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足不出户便能解决生活所需。面对琳琅满目的各种网店,许多商家为了霸占购物榜单榜首,催生出一种新事物——“网络刷单”。网络刷单背后的权益究竟能否得到保障?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的几起因“刷单”而起的民事纠纷给出了很好答案。

帮网店“刷单”,店家竟违约不退款,法院这样判

帮网店“刷单” 店家不退款

2018年,文某经人介绍加入一QQ群,应管理员指示在某著名电商平台的某店铺上下单购机、支付款项,但并无真实手机交易、物流信息,待文某在网上点击确认收货后,由相关人员退回购机款并支付一定奖励报酬。

然而,文某按照指示步骤上网进行操作,但商家却迟迟没有将文某的“刷单”金额和佣金返还给文某,文某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店铺及电商平台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买卖双方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某从事的上述商业活动并非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实质属于“刷单”行为。同时,该店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知刷单行为的违法性,仍不惜违法经营,该店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文某及店铺的行为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文某主张返还货款及利息属于不法给付,本院判决驳回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因网络平台主观没有过错,根据避风港原则,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刷单”危害市场公平竞争 侵害消费者合理知情权

所谓“刷单”多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为获取更多流量、扩大销售,直接或间接找“托”假扮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并填写虚假好评,以假乱真地提高网店排名和销量,从而吸引更多顾客的行为。因刷单行为帮助网络卖家进行虚假交易并作出不实网络评价,非法提升卖家的网络信誉、虚增卖家的产品销量,不仅严重扰乱网购市场秩序,同时还会误导其他消费者,使其无法对网络店铺的销量、信誉作出正确的判断,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与刷单行为的“消费者”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其权益的主张属于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应加大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完善平台规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畅通投诉渠道,从源头杜绝刷单行为。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 通讯员 吴雪念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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