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承诺书》后反悔,不行

出具《承诺书》后反悔,不行

一、案情简述

张三、李四和王二合伙做服装生意,一年后,张三退出合伙,李四向张三出具《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是:“我与张三、王二合伙做服装生意,现协商同意张三退出不再参与合伙。本金及利润共计602451万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王二作为见证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字。逾期后,李四未按承诺履行支付义务,引起诉讼。

李四辩称自己拒绝支付的理由是自己没有仔细核算,是张三写好叫自己签字,所以就签了字。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李四是否应根据《承诺书》履行支付义务。

出具《承诺书》后反悔,不行

三、律师分析意见

晓竹律师认为李四本人出具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李四应当根据《承诺书》履行支付义务,理由如下。

1、《承诺书》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其承诺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李四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庭审中见证人王二证实当时张三、李四二人至少算了一个小时以上,而且是在平和、正常的状态下进行,李四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承诺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推定《承诺书》系李四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也不存在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因此,《承诺书》完全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对李四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承诺书》的内容是对口头协议部分内容的书面确认,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承诺书》内容是对张三、李四、王二三人共同口头协商解除《合伙协议》部分内容的书面确认。该《承诺书》上有王二作为见证人签字,说明王二对《承诺书》的内容知情并认可,进一步证明关于张三退伙有关事项是经过三合伙人共同口头协议。如果没有三人一致同意张三退出合伙的口头协议,就不可能有该《承诺书》。

三人关于张三退伙的口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作为其内容中的一部分的《承诺书》也应是合法有效,故李四应该按承诺履行支付义务。

本案李四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庭审中见证人王二证实当时张三、李四二人至少算了一个小时以上,而且是在平和、正常的状态下进行,李四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承诺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推定《承诺书》系李四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也不存在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因此,《承诺书》完全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对李四具有法律约束力。

出具《承诺书》后反悔,不行

3、《承诺书》符合法律有关个人退伙及分割合伙财产的规定

李四出具的《承诺书》中的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和第54条(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之退伙及分割合伙财产的有关规定,作为口头退伙协议的主要内容的《承诺书》,应受法律保护。

4、《承诺书》具有退伙并进行清算,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

张三、李四、王二三合伙人共同协议张三退出合伙,并为终结合伙法律关系进行了清算,以《承诺书》的形式对张三、李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了确认,属于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对合伙事务、合伙财产进行清理、处分的,此时合伙关系转化了债权债务关系,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所以,李四应该履行《承诺书》承诺的支付义务。

上述几个方面充分说明李四本人出具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李四应当根据《承诺书》向张三履行支付义务。出具《承诺书》后反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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