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以案说法】预付卡消费15天内可“反悔”?


案情简介

市民丁先生2019年3月20日在市区某洗衣店办理一张洗衣卡充值200元,当日消费53.2元,3月28日丁先生提出退卡,与洗衣店协商无果投诉到市消协。经市消协调解,洗衣店退还丁先生146.8元。

【以案说法】预付卡消费15天内可“反悔”?


案件处置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消费者在办理预付消费卡后15天内可以行使“反悔权”即无理由要求退款,这是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本案中丁先生办卡未超过15天提出退款,洗衣店应在扣除已消费的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


消费提示

虽然有十五天的“反悔期”,广大消费者还是要牢记:办卡充值要冷静,杜绝冲动消费!合同是约定双方的,如果超过十五天,因为消费者自身原因提出退款,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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