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偽造印章 公司是否擔責

員工偽造印章 公司是否擔責


有些公司認為,員工私刻公章,只要能證明是假章,公司可以不承擔責任,但其實也有一種可能,私刻公章的員工涉嫌犯罪被判刑,而相應的民事責任仍然需要公司承擔,黃驊法院審結的一件買賣合同案件中就出現了此種情形。

在某建築工程建設前夕,發包方丙公司收到乙公司出具的委託書,載明“經公司決定,現委託吳某代表我公司到丙公司承接某建築工程的有關事宜,有效期至工程結算完畢止”。隨後,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該工程項目。

員工偽造印章 公司是否擔責

工程建設期間,吳某以乙公司項目部的名義與材料供應方甲公司簽訂商砼供銷合同,向甲公司採購商砼,並就商砼供應工程的名稱、供應時間、供應量、供應價格和結算方式等進行明確約定,合同加蓋甲公司公章、乙公司項目部印章和吳某名章。

合同簽訂後,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承建的工程項目供應商砼,後因該工程停工、無法繼續完成全部工程建設,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商砼貨款,吳某在甲公司出具的載明商砼供應方量的表單上簽字確認。

後來甲公司發現,吳某因偽造乙公司項目部印章,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吳某被判刑後,擔心收不到貨款的甲公司將乙公司起訴至黃驊法院,要求給付拖欠的商砼款。

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為吳某出具的委託書中清晰載明吳某的職權範圍為“承接某建築工程的有關事宜,有效期至工程結算完畢止”,因此吳某在其職權範圍內實施的與案涉工程建設、原料採購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後果應由乙公司承擔。吳某代表乙公司與商砼供應方甲公司簽訂供銷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儘管吳某加蓋了偽造的項目部印章,但並不影響合同效力。甲公司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供應商砼的義務,乙公司接收了商砼,雙方當事人間的買賣合同關係已經成立,且未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商砼供銷合同合法有效。吳某對甲公司供應商砼的方量簽字確認,認可了欠付混凝土款的事實,故甲公司的訴求理據充足,依法應予支持。

最終,黃驊法院依法判決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商砼款11.2萬餘元。

【法官說法】

員工偽造印章 公司是否擔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吳某的職權範圍為“承接某建築工程的有關事宜,有效期至工程結算完畢止”,其從事與該工程建設、原料採購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均在完成乙公司授予的工作任務,系在其職權範圍之內的行為,故吳某以乙公司的名義與甲公司訂立並履行商砼供銷合同,系代理乙公司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乙公司發生效力。吳某在合同上加蓋的乙公司項目部印章雖系偽造,但其個人名章並非偽造,案涉商砼經銷合同經查明確系吳某簽訂,其偽造乙公司項目部印章的行為並不影響吳某的職務代理人身份,故也不影響吳某代理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的案涉商砼供銷合同的法律效力。

綜上,項目部印章有假,合同相對人存真,既然吳某代理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並接受了甲公司主要合同義務的履行,乙公司就要為其事實上的受益付款。

(作者單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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