廂兵、鄉兵、蕃兵、土兵和弓手:看北宋王朝的地方軍事力量

在北宋時期的軍事力量中,除了我們熟悉的規模龐大的禁兵以外,還有廂兵、鄉兵、蕃兵以及土兵、弓手等其他地方武裝力量,與北宋中央軍——禁兵,一同構成了北宋龐大而複雜軍事團體。

廂兵、鄉兵、蕃兵、土兵和弓手:看北宋王朝的地方軍事力量

一、北宋廂兵的規模及來源

廂兵亦稱“廂軍”,即諸州之兵。五代時因鎮守城廂,故有此稱。宋代廂兵最早是由各地藩鎮舊兵和新創雜役軍組成,名義上是常備軍,實際上兼有地方軍和雜役軍的雙重性質。後來,隨著各地就糧禁軍的大量設置,廂兵和禁兵作為地方軍和中央軍的差別,才逐漸消失。

廂兵分馬軍和步軍,一般按指揮、都兩級編制,以指揮為基本的建制單位,指揮和都的統兵官及兵額,與禁軍大致相同。部分廂兵有軍一級的編制,統兵官稱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和都虞侯。北宋廂兵相當龐大,太祖開寶年間(968-976)有18.5萬人,真宗時增至48萬人,到神宗初年達50餘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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廂兵名義上“內總於侍衛司”,即分別隸屬於侍衛馬軍都指揮使司和侍衛步軍都指揮使司。但由於各府、州、軍又置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侯,以統轄本州府不同番號的廂兵。實際上廂兵分屬於各州府和某些中央機構,受兩個系統統領。

廂兵“大抵以供百役”。一般沒有戰鬥任務,無論在京廂兵或諸州廂兵,主要從事勞作,如屬宣徽院統領的在京諸司的廂兵,主要用於畜牧、修繕;諸州的壯城軍用於修築城池,作院軍用於製造武器,橋道軍用於修路築橋,船坊軍用於造船,裝發軍用於運輸,河清軍用於治理疏浚河道等。廂兵也用於侍候和迎送官員、郵遞、開荒等。在戰爭中,廂兵往往充當運糧隊,特殊情況下才用於戰鬥。因此,廂兵訓練教閱極少,勞役負擔沉重,素質差,地位低,俸給少;正如當時批評者所說,廂兵雖有兵的名稱,卻無兵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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廂兵主要來自招募,凡召募之兵,壯健者選充禁軍,不及尺度而稍怯弱者,則充廂兵。另一部分以謫發罪犯充當,如宋法律明定,“牢城指揮以待有罪配隸之人”。此外,還有一部分來自禁軍的“落廂”者,即“禁軍有退惰者,降為廂兵”。

二、北宋鄉兵的名號及編制

鄉兵是北宋不脫離生產的地區性武裝組織。其成員不隸兵籍,糧餉器械由本鄉自備,定期參加訓練,戰時守衛鄉土。其名號繁多,如河北、河東神銳,河北、陝西強人,陝西砦戶,河東、陝西弓箭手;河北、河東、陝西義勇,河北、京東弓箭社,川峽土丁,川峽壯丁;廣西土丁,廣東槍手,福建槍仗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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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兵的編制,互不統一,相當雜亂。有的大體採用禁兵都、指揮的編制,如河北、河東強壯,以“二十五人為團,置押官,四團為都,置正、副都頭各一人,五都為指揮,置指揮使”。有的採用與禁兵不同的編制,如河北、陝西強人,置押官、甲頭、隊長,涇原路“強人一萬二千四百六十六”,“為一百十甲,總五百五隊”,平均每隊約20餘人,5隊為1甲,而押官又在甲頭之上。英宗時,邕州、欽州洞丁最早是以30人為1甲,置節級,5甲置都頭,10甲置指揮使,50甲置都指揮使。神宗時的保甲,則設保和隊兩級編制,以5人為1小保,5小保為1大保,10大保為1都保,分別置都、副保正和大、小保長。

鄉兵多數選自戶籍,由官府按照戶籍,實行強制編組。如仁宗時,創置廣西土丁,規定凡是主戶不服差役者,“五丁點一”;也有些州,“凡成丁以上皆籍之”。神宗時,改為“第四等主戶有三丁者,以一丁為土丁,揀人材壯健者充”,“免其科役”。少數鄉兵,則由本地官府招募,土民自願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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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兵的訓練,多在農閒季節進行。仁宗時,廣西土丁每年冬天利用農隙教閱,練習槍、鏢、牌三種兵器。神宗時,土丁自十ー月至翌年正月,“均作三番”,每月輪教一番。英宗時,河北強壯以時教閱,“農隙分曹角射,歲終都試,以示賞罰”。各種鄉兵素質差別甚大,少數沿邊的鄉兵,有相當的戰鬥力。如北宋的弓箭手,“守邊捍禦,借為先鋒,素號驍勇”,在對抗西夏的戰爭中,曾起了重要作用。但多數鄉兵有名無實,“比至閱視,其老弱不閒武技者十之七、八”。

三、北宋的另一種武裝力量——蕃兵

蕃兵是北宋中期以後,在北邊、西北邊境地區設置的由少數民族內附者組成的武裝組織。“蕃兵者,具籍塞下內屬諸部落,團結以為藩籬之兵也。”北宋時,河東、陝西與西夏接壤地區,分佈著大大小小的羌人部族,他們互相獨立,各自為政。仁宗時,因對西夏戰爭之需,將接受宋朝統治的羌人各部落(即所謂“熟戶”)的大小首領封官,由他們分別統率本部族的壯丁,“分隊伍,給旗幟,使各繕堡壘,人置器甲,以備調發”,是為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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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初期,以部族為單位,“分隸邊將”。各路蕃兵的編制各異,如秦鳳路古渭砦所統蕃兵為172門,171姓,12大部族,16970小帳,兵7700人,馬1490匹。涇原路柳泉鎮所統蕃兵,為12族,分7甲,31隊,共986人。神宗時,規定陝西各路沿邊蕃兵,選拔20歲以上的羌族壯丁,凡每戶九丁以上抽五,六丁抽四,四丁抽三,三丁抽二,二丁抽一。這個規定既照顧羌人原有大小部族,又採用了禁兵指揮和都的建制。實行將兵法後,蕃兵或單獨編組為將,或與禁兵混合編組為將。

蕃兵由朝廷分配耕地,作為贍養之資,軍官則分等給軍俸及“添支錢”。英宗治平四年(1067)以後,蕃部族帳益多,僅陝西四路就約有蕃兵10萬,戰馬兩萬匹,蕃兵遂成為保衛邊疆的重要力量。但宋朝對蕃兵實行民族歧視政策,蕃官不論官位高低,必須隸屬漢官,不得擔任漢官實際差遣。北宋末,隨著河東、陝西等地的喪失,蕃兵也逐漸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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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兵和弓手

北宋的武裝力量除上述之外,還有土兵和弓手。“弓手為縣之巡徼,土兵為鄉之控扼”。土兵和弓手同屬地方治安部隊,故有時合稱“弓兵”。

土兵亦稱土軍,是宋朝各地巡檢統領的地方治安部隊,一般負責鄉村的封建治安,因往往屯駐在各巡檢司砦(寨),故又稱“砦兵”。仁宗時,“就其鄉井,募以御盜,為土軍”,始與廂兵、鄉兵、蕃兵並列,同為地方軍。

廂兵、鄉兵、蕃兵、土兵和弓手:看北宋王朝的地方軍事力量

土兵以巡檢司寨為單位編組,其統兵官為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侯、承局、押官等。巡檢司管轄地區大小不一,所轄土兵的數量也多寡不同。一般說來,一個巡檢司寨管轄的土兵數量約幾十人到一百幾十人。如神宗時,福州的甘蔗洲巡檢司寨有土兵100人,立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侯、承局各1名,押官2名,長行93人;海口巡檢司寨有土兵70人,置副都頭、十將、將虞侯、承局、押官各1名,長行65人。

弓手也稱“弓兵”,是宋朝各縣尉統領下的地方治安部隊,掌捕提盜,巡查市場,維持治安。北宋前期至中期,弓手僅是一種吏役的名目,往往由鄉村第三等戶(即中等戶)“輪差”,有“三年一替”的,也有“七年一替”的。神宗前,基本沿用禁兵“都”的編制,但不設都頭和副都頭,只設十將、將虞侯、承局、押官之類軍職。神宗時,弓手由差役改為招募,支付僱金。弓手常以捕盜為名,欺壓百姓,“通取資財”,給社會帶來騷擾和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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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傅良:《歷代兵制》卷8

王應麟:《玉海》卷139

《文獻通考》卷153《兵考五》

徐度:《卻掃編)捲上

《宋史》卷189《兵志三》

《水心別集》卷12《廂禁軍弓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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