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頭”付給傷者款項是借款還是待遇,兩張條據“指證”,法院認定為借款

“工頭”付給傷者款項是借款還是待遇,兩張條據“指證”,法院認定為借款

荊門晚報通訊員 鄧亞男

一工人在工地因工受傷,住院期間,工地項目負責人付給傷者多筆款項,傷者均打了條據。這些款項屬於個人借款,還是公司支付傷者的相關待遇?近日,東寶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認定雙方屬個人借貸關係,判決借款人如數償還借款。

借款糾紛打官司,是個人借款還是公司待遇

原告為王某(今年32歲,湖南人),被告為楊某(今年48歲,東寶人)。

這是一起發生在湖南的工傷事故,因被告是東寶人,案件遂移交被告戶籍所在地的東寶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原告向東寶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款項8.81萬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係,被告工傷住院期間因急需用錢向原告借款8.81萬元,並承諾在工傷款下來後歸還,現被告工傷款已經大部分得到,但至今拖延未還。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被告與湖南某管理顧問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原告系該管理顧問公司在湖南某建設公司工地的項目負責人,被告因工受傷,該管理顧問公司系賠償主體,原告的支付行為系職務行為,借條和收據中載明的款項實際系該管理顧問公司支付給被告的工傷待遇等。

條據載明,原告借出錢款8.81萬元

東寶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楊某與湖南某管理顧問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後到湖南某建設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該管理顧問公司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原告王某系管理顧問公司在湖南某建設公司項目部的負責人。

2017年6月28日,被告楊某在工作時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楊某所受事故傷害於2017年10月11日被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於2018年3月30日被長沙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八級傷殘。

被告楊某受傷住院後,原告王某多次向其轉款。2018年4月26日,被告楊某與原告王某進行結算後出具收據一份,載明:住院期間王某付生活及其他費用共計38100元,該款在工傷結算時扣除。同日,被告楊某再次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本人楊某借到王某現金5萬元,暫急用,該款在工傷賠償款下來後扣除。

2018年5月18日,被告楊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8年8月6日,經調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調解書,內容主要為:湖南某建設公司支付楊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各項待遇,共計21萬元,具體支付時間為:2018年8月7日前支付5萬元,剩餘款項於2018年8月21日前支付完畢。雙方終止勞動、社會保險關係;楊某放棄對湖南某管理顧問公司的申訴請求;楊某放棄其他申訴請求。

另查明,該建設公司已分別於2018年8月7日、2018年8月13日向楊某的銀行賬戶轉款5萬元、8萬元。

法院判決,構成借貸關係被告要還錢

東寶區人民法院認為,此案爭議焦點為:民間借貸關係是否成立;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關於此案民間借貸關係是否成立的問題。此案糾紛是因被告楊某在建設公司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後向原告王某借款用於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產生,且被告在其向原告出具的收據和借條中已明確確認其所借款項在工傷賠償款下來或工傷結算時扣除,即儘管還款方式存在特殊性,但本質上被告承諾了所借款項將會返還,符合民間借貸的特徵,故原、被告之間民間借貸關係成立。被告辯稱原告的支付行為系職務行為,案涉款項系湖南某管理顧問公司給付的工傷待遇,原告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因被告未能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且儘管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庭審筆錄中有關於原告支付醫療費的記錄,但對其性質是否為職務行為未進行認定,而原告並未直接參與該次庭審,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調解書亦未對此進行認定,故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結合案涉轉款均系從原告賬戶直接轉入被告賬戶的事實,對被告的上述抗辯,法院均不予支持。

關於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被告辯稱收據和借條中載明“該款在工傷賠償款下來後扣除”,因湖南某管理顧問公司未支付賠償款,原告現無權主張權利。結合仲裁調解書,被告的工傷賠償主體系湖南某建設公司,且該建設公司已向被告支付13萬元,而被告在收據和借條中承諾的在工傷結算或工傷賠償款下來後予以扣除,並未要求其賠償主體為湖南某管理顧問公司。因此,被告承諾的還款條件已經成就,應當依約承擔還款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8.81萬元,法院予以支持。對於被告關於湖南某管理顧問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屬於勞動爭議和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範疇,法案不予處理。

綜上,東寶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楊某償還原告王某借款8.8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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