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记录不良征信行为与名誉权受损是否有关?最高法给出明确答复

银行征信系统有助于客户更快速的获得借款;同时,不但会为守信客户提供贷款、信用卡等信贷服务,还可能在金额、利率上给予优惠;更有可以保证客户获得更公平的信贷机会,让事实说话,减少了信贷员的主观感受个人情绪等因素对客户贷款信用卡申请结果的影响的好处。但是,征信系统记录着客户详细的个人信息, 一旦客户被计入银行不良征信记录中,是否侵犯客户名誉权便成为了司法难题,最高法关于此种困境给出了明确答案。 

银行记录不良征信行为与名誉权受损是否有关?最高法给出明确答复

未还清贷款列入失信名单,侵犯名誉权?

贷款未还清被银行列入“失信”行列,陈先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立即撤下不良征信的发布,并恢复个人征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请。
银行记录不良征信行为与名誉权受损是否有关?最高法给出明确答复

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指导性判例,其中认定记录不良征信不满足对于名誉权的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09期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周雅芳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周雅芳名誉权的行为。

其次,对于损害后果的认定。名誉权受损害的损害后果应当是周雅芳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并且造成周雅芳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周雅芳名誉受损的后果。鉴于本案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均不存在,故无需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考察。

银行记录不良征信行为与名誉权受损是否有关?最高法给出明确答复

因此,银行记录不良征信行为与名誉权受损无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纠纷诉讼,虽然法院有向陈先生退还部分案款的情形,但根据此后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可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即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现陈先生未提交此案已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据,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情况,对于陈先生关于案件已执结的主张不予采信。

陈先生对于执行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法院认为,因陈先生对于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银行征信系统对于陈先生存在欠款情况的记载并无不妥,只是对于欠款的具体金额存在差异,未予以及时更新,因具备欠款情况即会对征信记录造成影响,故欠款数据更新问题不应认定为侵犯陈先生名誉权

此外,根据双方陈述可知,银行征信系统并非对外公示的网络信息,本人及相关机关单位通过合法手续及途径方可查询,该信息本身并不会在一般公众的范围内对于陈先生的社会评价造成降低。综上,法院认为,陈先生要求认定银行存在名誉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陈先生基于此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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