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記錄不良徵信行為與名譽權受損是否有關?最高法給出明確答覆

銀行徵信系統有助於客戶更快速的獲得借款;同時,不但會為守信客戶提供貸款、信用卡等信貸服務,還可能在金額、利率上給予優惠;更有可以保證客戶獲得更公平的信貸機會,讓事實說話,減少了信貸員的主觀感受個人情緒等因素對客戶貸款信用卡申請結果的影響的好處。但是,徵信系統記錄著客戶詳細的個人信息, 一旦客戶被計入銀行不良徵信記錄中,是否侵犯客戶名譽權便成為了司法難題,最高法關於此種困境給出了明確答案。 

銀行記錄不良徵信行為與名譽權受損是否有關?最高法給出明確答覆

未還清貸款列入失信名單,侵犯名譽權?

貸款未還清被銀行列入“失信”行列,陳先生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銀行立即撤下不良徵信的發佈,並恢復個人徵信,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駁回了原告陳先生的全部訴請。
銀行記錄不良徵信行為與名譽權受損是否有關?最高法給出明確答覆

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指導性判例,其中認定記錄不良徵信不滿足對於名譽權的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09期周雅芳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譽權糾紛二審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報送相關信息,

其報送的信息也都是源於周雅芳名下信用卡的真實欠款記錄,並非捏造,不存在虛構事實或侮辱的行為,故不構成侵害周雅芳名譽權的行為。

其次,對於損害後果的認定。名譽權受損害的損害後果應當是周雅芳的社會評價降低,但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系統。只有本人或者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因法定事由才能對該系統內的記錄進行查詢,這些記錄並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進行傳播,並且造成周雅芳的社會評價降低,故不能認定存在周雅芳名譽受損的後果。鑑於本案中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均不存在,故無需對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考察。

銀行記錄不良徵信行為與名譽權受損是否有關?最高法給出明確答覆

因此,銀行記錄不良徵信行為與名譽權受損無因果關係!

具體到本案中,根據法院查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糾紛訴訟,雖然法院有向陳先生退還部分案款的情形,但根據此後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可知,因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即該案件尚未執行完畢。現陳先生未提交此案已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據,故法院根據現有證據情況,對於陳先生關於案件已執結的主張不予採信。

陳先生對於執行提出的異議,不屬於法院審理的範疇。法院認為,因陳先生對於生效判決尚未執行完畢,銀行徵信系統對於陳先生存在欠款情況的記載並無不妥,只是對於欠款的具體金額存在差異,未予以及時更新,因具備欠款情況即會對徵信記錄造成影響,故欠款數據更新問題不應認定為侵犯陳先生名譽權

此外,根據雙方陳述可知,銀行徵信系統並非對外公示的網絡信息,本人及相關機關單位通過合法手續及途徑方可查詢,該信息本身並不會在一般公眾的範圍內對於陳先生的社會評價造成降低。綜上,法院認為,陳先生要求認定銀行存在名譽侵權,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陳先生基於此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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