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蒙古银漫矿业重大安全事故的刑法视角分析

对内蒙古银漫矿业重大安全事故的刑法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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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3日,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经调查认定,此井下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9年3月6日,部分涉案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外,部分人员可能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以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作业罪。

那么,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刑事犯罪?各个罪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又如何对其作出区分?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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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相关罪名的规定及其客观表现】

1.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服管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不服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要求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等规定。“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擅自移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志、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无上岗施工资格证情况下作业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值班时精神不集中、随意外出等。

具体来看,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谓规章制度,不仅指上述国家发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以及企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涉及生产操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办法等,而且还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为行业所公认的操作习惯与惯例。违反上述规章制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普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不服管理,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要求,盲目蛮干,或者擅离岗位;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违背科学原理,对设计、配方等应予论证、检验而不进行论证、检验;生产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监管不力。

其次,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就普通职工而言,虽然在生产过程中具有违章行为,引起严重的危害结果,但如果同其生产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仍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过失犯罪,而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就生产管理人员而言,如果仅在一般管理层次上出现漏洞,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引起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则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后,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严重后果的,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要时可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具体来看,认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客观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强迫行为。“强令”是指,一方面工人不听从生产、组织、指挥、管理人员的关于违章冒险作业的命令;另一方面,生产、组织、指挥、管理人员凭借其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特定地位,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其他方法,如暴力或非暴力手段,客观上对他人形成压力或不敢拒绝反抗的意志, 强迫他人服从命令, 在违章的情况下从事冒险作业。“强令”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可以表现为大声说话、态度强硬的言语形式;可以表现为身体动静的暴力形式;还可以表现为利用被强令者的弱点或劣势, 使其违心地接受命令, 比如若工人拒绝听从命令, 就会面临失业、扣罚工资等风险。[1]

其次,行为人明知其强迫的作业违章并存在很大的危险。此处的违章应当作广义解释,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为生产安全制定的规定、章程。

最后,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具体来看,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所谓“劳动安全设施”,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用以保障劳动者安全的各种技术设备、设施,包括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危险牌示等。此认定标准是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里的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既包括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采取任何排除隐患的措施;也包括对生产安全不重视,敷衍塞责,或者虽然对事故隐患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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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之区分】

1.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分:

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据此可知,在司法解释中前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更为宽泛。但刑法理论中亦有学者主张应当将两罪的犯罪的主体作同一认定。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表现为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分:

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前罪的犯罪主体更为宽泛,包含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行为方式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则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并不要求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而导致重大事故,只要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即可认定本罪。

(3)行为表现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规定,即只要在生产、作业进行过程中违反了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即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则要求事故原因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其中对国家规定的认定,笔者认为相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规定的安全管理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系前罪名的细化、特殊规定,其规定的安全方面的内容是更为狭义的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条件和设施。[2]

(4)行为时间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必须在生产作业进行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重大事故;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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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处理的预测分析】

本案中,根据《报告》,涉事企业及职工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

(1)违反安全设施设计规定,违规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采用干式制动器的报废车辆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

(2)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具备大型客运车辆驾驶资质;

(3)驾驶人遇制动不良突发状况处置不当,误操作将档位挂入三档,车辆失控引发事故;

(4)事故车辆私自改装车厢内座椅、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超员运输,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5)违反了停产复工要求;

(6)银漫公司、温建西乌分公司未按人员出入井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7)事故发生后,温建西乌分公司、银漫公司均未在法定时限内向属地政府及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属迟报事故。

以上七点表明温建西乌分公司、温建公司、银漫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且公司的管理人员及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由于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违反规章制度作业的违法事实,导致22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725.06万元的严重后果。本案所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司机在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以及相关单位提供的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及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所共同引发的。对涉案人员可能根据其具体违反规定的不同,分别定罪,分别处罚:

(1)温建西乌分公司事故车辆驾驶人,在工作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规事故车辆,遇制动不良突发状况处置不当,对超员运输不予制止。作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温建西乌分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乘坐违规超员车辆。其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不认真履行对施工车辆、人员的安全监管职责,致本案事故发生,其对事故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温建西乌分公司、温建公司、银漫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设施设计规定,违规使用报废车辆、未落实承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未按人员出入井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违反了停产复工要求。上述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分管设备安全负责人等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该厂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同时可能满足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依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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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险防范建议】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所侵犯的共同客体——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我国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因此,为体现国家对生产安全的保护,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涉案单位管理人员及直接作业人员予以刑事处理,以引导矿业公司合法采矿、职工合法作业,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相应地,企业应当注意其中隐藏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止违规生产带来的法律风险。

为了预防矿山企业生产、作业中的犯罪,确保生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针对矿山企业,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大力淘汰落后设备和推广先进装备及工艺;

(4)对事故隐患及时排除,确保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全生产作业。

[1] 李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若干问题研究[J].天中学刊,2009,24(04):42-45.

[2] 沈燕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之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4(11):25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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