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物業本應該服務業主,但是現在收了物業費和廣告費,停車費還不公開,你怎麼看?

電量氣質


就我的親身體驗,能享受到的服務主要是周邊衛生打掃清理,還有小區裡轉來轉去的保安。其他真不知道物業還有什麼服務。水電煤氣電視網絡收費自成體系,停車收費,小區下水排水不利多年不能解決,大道路挺好但時不時看到有人修,有些樓邊坑窪地方卻似乎沒人管,家裡真有什麼問題好象也找不著物業,找到了也沒人管你。


素食老張


物業公司本來是服務於業主,可是現在卻成了業主家裡的蛀蟲,無論你如何發怒,它依然無動於衷。“我弄我的錢,你還不能不給錢”這也是目前物業行業的一個現實。

那麼物業公司為什麼能夠收了物業費廣告費,甚至停車費等一系列費用還喊著虧本經營,但是一直不願意公開賬目呢?我們來分析一下:

1.物業公司特別是前期物業公司,並不是業主決定請來的。因此前期物業公司能夠進入新項目都是花了不少的金錢,動了不少的人脈,構建了強大的關係網,然後才能接手一個新小區的。特別是新小區,所有的一切都在質保期內,物業收費除了人工,其他都是純利潤。

2.物業公司不敢公開收費賬目。因為物業費本就是進過預算進入的,並沒有算上其他的公共收入被物業佔有。一個大型的小區僅僅是公共收益或許就夠整個小區全年的物業費支出。試想想,一個龐大的利潤,如何能公之於眾?

3.物業公司不公佈賬目,為了漲價做藉口。實際上,如果物業公司能夠按規定公佈賬目,把實際的收支公開,確實造成虧損,業主是能夠接受適當漲價的。但是,一旦公佈賬目,公共收入勢必同期公佈,這就無法再行漲價之事。

4.一個小區沒有業委會,在物業管理這一塊,物業可以說是無冕之王,跟一個封地的諸侯一樣。物業想漲價就漲價想增加個項目收費就增加個項目。而業主呢,由於沒有組織,自然是一盤散沙。縱然有幾個人想出頭,被物業一嚇,也不敢出聲了,其他人更是當笑話看。自然以後沒有人再為大家的權益而奮鬥。

5.沒有業委會,自然沒有誰能夠考核評價物業管理的質量。業委會是握有物業生殺大權的唯一合法組織,也只有業委會才能要求物業公司公佈自己的收支,並能組織業主對物業公司做出評價決定物業的去留。也只有成立了業委會,公共收益才會有人管理。否則,公共收益永遠都是物業公司的囊中之物。

任何一個小區要想走上正規化,離不開業主的全程參與和監督,也離不開大家的團結和支持。一個全民團結,全民參與監督的業委會,自然能夠看好物業,保證小區業主生活質量,保證小區的公共權益不受侵犯。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一個物業企業,無論是受開發商聘用還是業委會聘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然後進駐小區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經濟行為。

合法經營活動中,物業對於收取的資金使用情況不予公示是一種錯誤的行為。

一個企業生存和發展之道在於守信。物業企業收取物業管理費沒有錯,對於利用小區的公共資源開發並獲得公共收益,也沒有錯。但是,在獲得經濟利益之時,在賺取發展利潤之時企業也要牢記取之有道。

何為道?合法、合情、合理謂之道。合法合情合理為個人、企業之生存之本。

物業企業收取的物業費和公共收益,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進行公佈。同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也有明文規定 :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當今社會,業主與物業公司的信任度逐年下降,很多小區處於信任危機的邊緣,業主不滿意,拒繳物業費,物業公司因收入不足,經營不善而黯然撤場的新聞時有曝光。不少小區由此漸漸形成惡性循環,物業服務合同的兩方互相指責,導改出現雙輸的局面。這應該值得所有人反思。

企業除了有經營發展的使命外,還應該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於社會立信,守法經營,才能做長做久。

在信任這個問題上,物業企業首先應該邁出信任的第一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如實公佈自己的收支情況,這是一個企業該有的責任,應該勇於承擔。

物業企業不公佈收支情有以下幾種原因:

1、收入遠遠大於支出,賺取的利潤超過了承諾比例。

2、內部賬目混亂,無法及時如實公佈帳目。

3、以管理者的姿態,藐視合同的嚴肅性,故意隱瞞收入。

第1類,對新小區而言,前三年的利潤確實有些高,是因為物業的設備大多處於維保期,維修性支出較少。

第2類,物業公司因各種原因,造成的財務記錄不全,記賬不及時或錯誤。

第3類,多出現在違規經營的小物業公司,原因多樣,略過不表。

筆者相信,如果物業企業因為第1,第2類原因造成的財務收支未公佈,如果物業企業及時拿出坦誠的態度,並給出解決時間表,大多數業主是能夠理解。




對於第3類物業公司,廣大業主除了向主管部門投訴反映外,應該成立自己的維權組織:業委會,加強業主維權力量。實在是無可救藥的話,就請這個物業公司,去!


老包有時不在線


物業體質和相關法律確實不成熟,不健全。看看全國89%不滿意的業主態度結果就得知,有很大修改空間。有很多條款不符合社會的發展了,到了必須改革的程度了!現在的情況不是業主求物業存在,而是89%的業主希望物業滾出小區。

說到底,物業和業主合同必須是業主和物業單獨定,絕對不能以不籤物業制定的合同就不讓拿新樓鑰匙入駐為理由坑老百姓和強行讓業主同意物業制定的壟斷合同。物業費可以一家一家收,就不可以一家家籤合同?業主可是小區主人,業主的權利在哪?

業主還必須有可以自己治理小區的權利!

合同必須兩年一簽,合同有物業服務細節,有懲罰物業不服務或是服務不到位等懲罰細節。物業入駐小區必須給業委會繳納10萬以上保證金。

業委會可以一條龍在政務大廳能辦下來。有阻礙的成立業委會必須判刑的法律規定才可以。

人大會議必須提案才行啊!!!



唱作人高端


咱們這麼說這個問題,這就是個買賣,物業提供服務,業主交錢享受服務,對勁吧。雙方規定好服務內容,一面交錢,一面服務,這本身沒有任何可以討論的。但實際上並非如此,有一些園區,業主肆無忌憚的違停,佔用公共土地種菜或者幹別的,這事兒不少見吧,同樣,物業不好好服務,天天欺負業主,這事兒也不少見吧。其實歸根結底,沒有一個可靠的監管部門去監管雙方,同時又沒有一份雙方都可共同遵守且讓絕大多數人認可的合同。如果這兩點能做到,目前的問題都不會存在。我說一個理想化的環境,假如警察作為監督,如果有業主無合理要求不交物業費,警察出面催收或者直接上失信人員名單,物業費就不是問題了,反過來說,如果物業欺負業主,就按黑惡勢力去物業抓人,該判就判,該關就關,物業質量也解決了。至於合同,國家出臺一個文件,合併到合同法,以法律形式公式,大家都照這個法律去做,問題也解決了。說白了,目前雙方都是民間行為,誰說話都沒一句,話不硬,都考商量,這能行麼?什麼業主委員會,也不過就是合法的民間團體罷了,撐死了炒了物業也就到頭了,不解決根本問題,再加上有一些有背景的物業說是黑社會都行,難以調和的,所以我認為,抓緊出臺相關管理法規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帥哥趙118868096


小區所有設備地面都是廣大業主的。物業保安有沒有上崗證?保安待遇直接跟年齡有關,年齡越大待遇越少。小區有多少住宅面積?多少收費車位?多少店面房出租費?多少廣告位收入?多少經營性收入?先把成本核算一下,先把成本,然後物業配備多少保安?多少打掃衛生的?年齡?業委會你懂的[大笑][捂臉][捂臉]賬本搞清楚👁👁然後再根據自己小區聘用哪家物業,不願意繳物業肯定有原因的。物業目前是大家忽略的暴利行業。業委會組織簽名超50%就可以馬上讓物業滾蛋。沒有業委會的簽名達到80%也可以罷免物業。法律上業主有權利成立業委會。


ftp中文


物業服務根本問題是物業服務標準和業主的期許存在差距和誤區。服務市場、服務消費在中國民間這個習慣了實物交易意識的社會狀況下,突然植入一個需要成熟服務市場才具有的無形的消費,其本身就是一個市場悖論,再加上中國是一個生活領域非常複雜的社會,各種問題相互交織,以及非常不完備和不存在基本合理的物業服務管理體系,還有法律體系過度放縱物業公司,給予物業公司超國民待遇,壓制本就自主利益訴求分散的業主,根本很難形成一致利益訴求的業主群體,在利益高度一致的物業服務公司面前成了最弱和最可憐的群體,完全成了待宰的羔羊,其維權成本及其高昂。而物業公司依靠其特殊的法律位置,無所不用其極無賴流氓手段對付分散的業主。即使艱難成立起了業委會,也是權利完全被束縛的自治組織,代表全體業主解聘物業公司的決定,也會因物業公司的無賴行為而得不到有效執行,就是通過司法程序解聘,對物業公司執行也是艱難的過程,只有那些堅持不懈的小區業委會才會與其消耗下去。可以不客氣的說,法律體系賦予物業公司的權利讓其違法成是負值,也就是說物業公司通過大小違法行為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這就是物業公司成為居民小區或社區治安不穩定因素、製造社區內大量矛盾,危害社會的根本所在。


劉智育


小區的廣告費和停車費本歸全體業主所有,但現實中,因為沒有成立業委會,物業公司沒有移交相關費用到業主手中的事情也是屢見不鮮。小區業主因為沒有成立業委會,作為業主個體,無法要求物業公司公開明示相關賬目,物業公司又可以因為沒有業委會要求,而可以不用公佈自己的收支明細,導致業主無法對物業公司的收支情況進行了解,這也是一些業主對物業公司不滿的原因。

新小區因入住率不夠,成立業委會難。老小區因為業主人多,工作時間不等,團結意識不強等原因,難以達到全體人數到達比例和同意人數比例等要求,成立業委會同樣難。召開業主大會難,成立業主委員會也難。

業主之難,難在業主大會難召開,業主委員會難成立,業主的聲音難以有效傳達,對小區的情況難以瞭解,難以監督和要求物業公司。因為難以知道小區的情況,所以很多業主也不知道小區的規定是不是小區業主規定的,所以當自己違反小區規定而被物業管理時,也是排斥的。很多業主不明白物業公司到底是因為小區集體利益而規定的相關制度來管理小區,還是物業公司因為自己利益而制定的相關規定來管理小區,所以業主排斥對自己不利的規定。這也是很多業主對物業一些行為不滿的原因。


小區廣告費收了,停車費收了。可是業主們不知道物業公司收的這些錢到哪去了。說這錢是業主的吧,業主又沒見到。想查看一下吧,作為業主個體,沒有權利要求物業公司明示。成立業委會吧,又不是業主一個人呢能成立起來的。維權吧,費時費力又耗不起。


小區物業人


金山東方花園的業主們快看過來——成立業委會需要你我他

焦作東方花園 今天

為了忘卻的紀念

通過前期業主代表的共同努力,在政府的推動下,東方花園業委會的工作取得了初步的進展:置業須歸還前期非法侵佔的400個免費停車位!有關改建費的法律訴訟也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中!置業的侵權行為也被省電視臺曝光!這在兩年前簡直是奢望。

兩年前,金山私自更改規劃,將原地面幾百個免費停車位改建成綠地和電動車棚,之後就打著“人車分流”的名義禁止業主車輛停放在小區道路上,進而就在沒有銷售許可的情況下強推天價車位(一個車位價格賣到了14萬元),並且禁止無車位的業主進入小區,即便是租用,每天的租金也不低於10元!

那個曾經衣帽光鮮、彬彬有禮的物業,最終倒在了赤裸裸的金錢腳下,資本與民意的較量拉開了序幕,而在置業和物業的勾結下,一幕幕有關物業和置業的罪惡行徑和醜惡嘴臉輪番上演:業主不能回家,和物業衝突後,作為弱勢的業主反而被拘留;幾十位業主和置業、物業談判時,對方強詞奪理,閃爍其辭,推諉扯皮;業主車停北門回家,反遭“黑保安”毆打,那位母親的哭喊至今記憶猶新;憤怒的業主打著條幅在北門維權卻被物業肆意侵權拍照、錄像,還被無人機取證;向社區表達成立業委會訴求卻被不明身份人員干擾,甚至連社區領導都被威脅;在幾百位業主聯名簽名成立業委會時,卻最終不被承認業主身份,功虧一簣;時至今日,維權爭取的免費車位被逐步蠶食,業主又被“車位為零”的標牌拒之門外……

整個事件的導火索就是“車位”!車位的背後就是巨大的利益蛋糕:那是至少兩個億的純收入,誰不想去嘗試一下呢?萬一成功呢?

可是,也就是鉅額利益的誘惑,最終誘導置業和物業的一連串愚蠢的決策,觸發了多米諾效應,最終被牽連幾乎影響所有業主的侵權行為,我們不妨也在這裡列出來:置業以改建費的名義,對小高層業主收取幾萬元不等的費用,合計金額有約3700萬之巨,業主花了實際面積的錢,房產證上卻沒有標註;早期入住的業主(多數為教師群體),每戶被收取6000-8000不等的配套費,也無發票,且強迫業主簽訂協議,不交配套費就不開通水電暖;400個地上車位被莫名取消,2000多個地下車位在產權不明、銷售未被允許的情況下就被置業公開銷售,而業主只得到了一紙合同,沒有發票,沒有產權證明;小區廣告費收入、物業費收入物業從未公示其收支明細,廣大業主被蒙在鼓中!

好房子,一輩子一套就夠了!好多業主是花費了半輩積蓄購買的安樂窩,可如今卻成了砧板上的魚肉任人宰割,可悲的卻認為是理所當然:自己公攤出來的車位理應被開發商售賣;自己使用了水電氣理應被收取開口費(配套費);自己小區的廣告位理應被物業利用並收取廣告費;房產證辦理理應被各種無厘頭的原因無限擱置;交了錢理應不要發票,因為自己也不報銷……如此多的“理應”,導致我們自己的權益理應被侵佔!

在依法治國、打黑除惡的當今,試問物業和置業:誰給你的權力可以讓你可以私自更改建築規劃?誰給你的權力可以讓你在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堂而皇之地售賣車位?誰給你的權力讓你可以在沒有收費許可證的前提下私自收取物業費?沒有全體業主的許可,又是誰允許你收取廣告費而不公示?我們的物業費你究竟拿來做了什麼?除了越來越不便利的進出小區,你給我們到底提供了什麼?當小區業主的財產丟失時,你可以推脫責任,而在業主由此不交物業費,你又可以蠻橫地發放律師函,誰賦予你的權力?甚至,誰是小區的主人,一時之間竟然分不清、道不明瞭!

為什麼?因為我們在強大資本力量面前,我們每一位業主顯得那麼孱弱!在一個錯綜複雜的企業面前,我們業主代表顯得如此不堪一擊!我們的力量被不斷瓦解,哪怕前期有四百多位業主同仇敵愾;我們的意志被不斷消融,哪怕我們有強大的法律武器!

業主們,團結起來!在黨的英明領導下,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拿出法律武器,勇敢前行,選出真正屬於我們自己的業主代表,成立屬於我們大家的業主委員會!這,需要你,需要他,需要我們每一個人!


無門無名無我


物業本身就是服務小區服務業主的。

物業不公開物業收費明細;收取的廣告費明細、用途;收取的停車位明細、用途等信息,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業主請求公佈、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而有部分費用物業是沒有必要向業主公開的,如題目當中的停車費就需要分不同情況來考慮,佔用公共區域改造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這部分車位物業如果收費,收費明細、用途是需要公開的,而在小區內有部分車位屬於開發商,如果開發商授權物業進行出租那麼業主是無權要求物業公示明細的。

由於現在大部分業主對於小區內部事情重視度不夠,事情沒有影響到自己就沒事,所以導致小區內部的大部分事宜只有小部分業主關心,從而無法達成決議(一般小區事宜需要2/3以上的業主同意),也就無法處理只能維持現狀,也就讓物業鑽了空子,問題只要涉及業主不大影響不大就可以不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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