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三男生阻止插队被打骨折”打人男子被行拘十天, 你怎么看?

用户3708573195


10月19日,成都青羊万达广场一快餐店内,高三学生刘宇

因不愿“配合”女子插队,遭到女子身旁男子的拳打脚踢,随后送医检查为腰部横突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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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发布通报,涉嫌殴打他人的嫌疑人曹某(男,成都人,33岁)被挡获,案件正在调查。

随后,有媒体报道称,青羊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打人男子对殴打刘宇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罚款500元。


对于这个处罚结果,可能大部分人都不能接受。

但从法律上来说,腰部横突骨折可能还达不到轻伤的标准,也就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

根据最高法等五部门2013年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四肢长骨骨折、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是典型的“轻伤二级”,刚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

但按照民众的一般观念,这种程度的损伤其实已经相当严重。

而头面部出血、牙齿脱落一颗、鼻骨骨折、耳道鼓膜穿孔、指骨骨折、外伤性先兆流产等是常见的“轻微伤”。

但是按照一般社会观念,这些“轻微伤”已属较严重的伤害。

这一问题带来的恶果,是实际生活中诸如街头暴力、校园暴力等令人发指的暴力伤害尽管在“性质上”属于故意伤害他人,但伤残鉴定往往达不到轻伤或者重伤的“量”的要求,即便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最后仍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容易造成公众感受的落差,从而引起公众对于“法律纵容伤害他人”的质疑,客观上使人认为“暴力是一种被容忍的恶”。

虽然可以根据施暴者的行为通过其他罪名追究其的刑责,但要充分严惩各种故意伤害违法行为,小编认为还需考虑在立法层面健全完善针对故意伤害罪的制度设计,改变其“入罪门槛偏高”状况,或将“轻微伤”纳入犯罪范畴,或降低“轻伤”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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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典通


对于这件事显然是打人的男者不对,更可恶的是居然把人家打骨折了,人家明年就高考了,担误人家学业,给人家自己和家人带来了伤痛,像这样的人应该给予严惩,绝不可手软,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不能少一分钱,否则保不齐他下次又犯。

作为插队的那个女子,完全不顾社会秩序和道德品质,蛮横插队,别人不配合就叫自己的同伴把别人给打骨折了,这种人也该严惩。生活中,难免会碰到插队的事,有时候好好跟人家勾通,大多数还是会同意的,说实在的,让你插队是情分,不让你插队是本分,沒必要不配合你插队就对人家打骂,这是道德和法律所不允许的。

作为打人者,不问清原因,不顾青红皂白,把别人打骨折,是极其恶劣的行径,为了出口气,伤害了一个高三学生,给别人和自己都带來了伤害。

通过这件事,大家一定要遵守社会秩序,遇到什么事都要分清对与错,千万不可一时冲动做出伤害别人违法的事。





铁哥日记


成都新闻已死,我看的是河北保定检察院新闻报道!

处决太轻,如果我孩纸被打,坚决不接受和解!一定要上诉!因为他不是自首!而是被抓!态度性质都不一样!就算有钱给老子跪倒,我也要上诉!上升为刑事案件!


贫穷限制巧克力2019


不守秩序有危害

插队打人要惩戒

拘留之后要理赔

触犯刑法别宽待

社会文明靠法治

故意伤人要整治

犯罪成本太低廉

有人常犯咋管严

只有严打出重拳

恶意伤害不再来

暴力犯罪从此减

人人大多也和谐

常念和谐道德经

从小教育逐步深

好的风气靠养成

根深蒂固教后人

从此社会少犯罪

和谐发展好社会


用户鹏展


打人者被拘留十天处罚太轻,应是十五天。伤者的一切损失都应赔偿。打人者如有单位应通报到单位。


用户5731775763271


太轻了,起到榜样的作用。搒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只令我不告他以牙还牙,其效果比法律正好。


天道15215670


不怎么看,从公安机关的处理来看,虽然是骨折了,但是未必严重,不然早就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了,而且肇事者应该已经和受害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否则从性质上看,这是属于轻微的故意伤害,一般不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是受害人可以自诉,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受害者既没有选择自诉也没有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可能的情况就是人家已经协商解决了,我等吃瓜群众还是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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