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二押,融資租賃公司如何防止“錢車兩空”?

汽車融資租賃作為目前個人汽車消費的一種方式,近年來在國內發展迅速,其以其獨特的優勢,成為促進汽車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推力。但現階段汽車融資業務風控模型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業內糾紛頻發,作為集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綜合交易,所以弄清車輛的所有權的歸屬是問題關鍵。

汽車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關係

汽車融資租賃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指定汽車的選擇,向經銷商購買汽車,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月支付租金的購車方式,其核心在於汽車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分離,最終汽車所有權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目前市場上汽車融資租賃主要有兩種模式,直租和回租。直租,是典型的汽車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人出資購得承租人指定的車型,此時車輛登記在出租人名下,承租人按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一般在合同期滿後,車輛的所有權才從出租人轉移給承租人。回租,出租人出資購得承租人指定的車型,此時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承租人將車抵押給出租人,然後租回使用權,租賃期滿收回所有權。

直租模式下,對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來說,無權處理車輛的風險較小。而實際過程中,多數消費者更願意接受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方式,同時考慮到操作便利性、稅收成本以及為了避免在後續車輛使用過程中承擔連帶責任等問題,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購買車輛時也會將車輛直接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其實這就是回租模式。示意圖如下

車被二押,融資租賃公司如何防止“錢車兩空”?

(回租模式三方關係圖)

糾紛案例

2016年5月,廣東A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下稱A公司),作為出租人以回租方式,與承租人王某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王某取得車輛2年的使用權,按月支付租金。同年11月,王某惡意欠付租金,A公司欲強制收回車輛時,發現王某早在9月已將車輛質押給當地民間貸款機構B金融公司,A公司認為其為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王某將車輛二次抵押損害其利益,三方多次協商無果,A公司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依法扣押了涉案車輛。

案件解析

車輛實際所有權成為關鍵點。對於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後,將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的情況,則該車輛的實際所有權,將成為法院判決的關鍵依據。

問題一: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是否享有汽車的實際所有權?

根據《中華(參數|圖片)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汽車屬於動產,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說明我國機動車的物權變動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即王某和B公司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不得損害A公司的合法權利,其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A公司不生效力。

同時,車輛在車管所辦理登記僅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是車輛的所有權登記,不產生物權效力,因此案例中,在車管所登記的車主雖為王某,但不宜作為判定車輛實際所有權的依據。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如何證明其是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呢?

車被二押,融資租賃公司如何防止“錢車兩空”?

案例中,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車管所將車輛登記為承租人,現在要證明其為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必須出示相關文件,比如購買車輛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等,證明其為實際出資人,對該車輛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因此,本案的糾紛車輛,雖然登記名義人為承租人,而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實際所有權應歸出租人所有。

綜上所述,對於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但實際所有權人為出租人,由於承租人惡意抵押行為產生糾紛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仍是融資租賃關係(車輛實際所有權歸出租方所有)。但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作為出租方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注意留存相應的證明材料,最好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要將車輛抵押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另外,雖然法律層面上,融資租賃公司上享有優先受償權,但訴訟工作無疑給出租人增加了運營成本。如果汽車金融公司能加強貸後風險管理,及早發現客戶違約意向,就能很大程度上避免車輛被違規抵押的風險,儘量保全資產。所以加強風控管理防微杜漸,才是汽車融資租賃業務良性發展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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