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的百万年薪与千万违约金,平台挖人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大主播年薪百万,小主播月薪过万”,在外行眼中,直播平台的主播俨然已成为一种高薪职业。但人气主播们往往耐不住更高待遇的吸引,跨平台直播或跳槽事件也频繁发生,引发的纠纷数不胜数,索赔金额更是屡创新高。

主播的百万年薪与千万违约金,平台挖人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图源网络,侵删)

近日,继熊猫直播因主播跳槽起诉斗鱼直播后,触手直播也以不正当竞争为诉由,将虎牙直播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起因于原触手直播主播李某(直播昵称:“圣光”)在签约期内跳槽至虎牙直播。10月23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直播了本案的庭前会议,据庭前会议内容显示,触手直播向李某及虎牙直播索赔1319万余元。

触手为何起诉主播与虎牙?

李某原是触手直播的人气主播,号称全能游戏主播,拥有数量较大的粉丝群体。

据触手直播的母公司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开迅科技)介绍,李某系开迅科技及其关联合作经济公司培育的知名主播,独家在触手直播进行游戏解说及演艺服务,粘带有较大的用户流量。

李某自2015年入驻触手直播,2018年9月,李某与触手直播的合同尚未到期。开迅科技诉称,虎牙直播明知李某与触手直播的合作未到期,仍恶意诱导李某跳槽至虎牙直播,并承诺为其解决违约纠纷。

主播的百万年薪与千万违约金,平台挖人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图源自网络,侵删)

此外,虎牙直播平台还允许并推动了李某在各大平台上进行粉丝导流,开迅科技认为此举导致用户混淆平台,并加强了李某与虎牙直播平台的捆绑,导致触手直播大量用户的流失。“参照李某3月、4月正常直播时的粉丝增量、结合同时期其他主播的用户增长数据等,依据直播行业的流量增长特性等,李某至少从触手直播带走不低于5万的粉丝数,虎牙直播直接间接获得的用户人数不低于20万人”。

另据(2018)粤01民终13951号民事判决书,虎牙直播平台平均单活跃用户价值为201.23元/户。开迅科技据此认为,李某为虎牙直播带来的收益不低于1500万元,考虑到行业发展不同阶段与平台差异,李某的离职与虎牙直播的诱导和接纳行为给触手直播带来了至少131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针对开迅科技的控诉,李某答辩称,基于自身发展的考虑,其从触手直播平台至虎牙直播平台系正常的跳槽行为,未侵犯原平台的任何权益。

作为被告二,虎牙直播则表示,其接纳李某作为平台主播系正常的经营行为,李某转入虎牙直播系其自身的选择,虎牙直播仅作为技术支持方。在这一过程中,虎牙直播并未有任何诱导行为。此外,主播跳槽是契约自由的体现,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和同进行变更,也可根据违约机制进行解决,竞争法的干预将导致问题无法通过合同机制进行解决,竞争法不应成为万能的兜底法。

跳槽与“挖人”涉嫌不正当竞争?

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由主播跳槽所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是屡见报端。

在斗鱼直播与全民TV、主播朱某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鄂01民终4950号】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判决全民TV运营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为全民TV经营方明知朱某系斗鱼直播平台签约主播而擅自使用他人培养并独家签约的知名主播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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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图源网络,侵删)

在该案判决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指出,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实际上就是平台主播资源的竞争。

法院认为,对平台恶意挖角明星主播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问题,应深入分析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特点,以流量为核心,认定使用他人签约主播,实质上就是直接攫取他人竞争果实——不仅仅是平台花费大量人财物所培养的优质主播资源,也包括了平台通过激烈竞争和长期经营所积累的观众及流量。同时,还应结合分析涉案行为对行业、竞争秩序、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影响。

因此,判断直播平台的“挖人”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仍需基于个案集体情况具体判断。

事实上,针对网络直播平台“挖角”的反不正当竞争适用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就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做出明确规定,在2018年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网络平台“挖角”或其类似行为并未被纳入法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

相关观点指出,对于适用反法第二条认定第二章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如下认定思路: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对于直播平台而言,其资金投入,较大比例在于对人气主播的发掘及培养。由于网络直播的经济红利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人气主播,原平台培养宣传一名具有知名度的主播需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成本,而在主播带来的流量能够赢得利润后,其他网络平台通过畸高报酬挖走主播,或许也带走了原平台前期投资下的投资收益。

动辄千万,天价索赔正常吗?

回望过去几年,直播市场经历了令人惊叹的成长速度——从被称为“直播元年”的2016年,到如今的“电商直播元年”2019年,虎牙、斗鱼等直播平台相继上市,但“狂欢”背后似乎隐隐已有危机。今年3月,熊猫直播宣布破产,无数主播纷纷另寻出路。相较之于因平台倒闭主播被迫跳槽事件而言,直播平台间不规范的挖角人气主播的问题更为突出。

主播的百万年薪与千万违约金,平台挖人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斗鱼主播冯提莫,图源网络,侵删)

巨大的利益频频引发纠纷。2018年1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王者荣耀》主播嗨氏(江某某)与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纠纷的二审判决。在判决书中,法院判定江海涛需要向虎牙提供4900万元的违约金赔偿。

斗鱼直播与其合作公司以年薪300万高价挖来王牌主播“文特森”,合约期为1年,但未满一年,“文特森”便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并前往战旗TV进行游戏解说。斗鱼直播及其合作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500万元。此外,斗鱼直播大主播“蛇哥”跳槽遭索赔1.5亿,熊猫直播大主播“刘杀鸡”也遭索赔3000万。

主播的百万年薪与千万违约金,平台挖人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王者荣耀,图源网络,侵删)

值得注意的是,直播公司最关键的资源便是“主播”,而 “主播”也是平台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作为稀缺资源,具有明星效应的主播签约哪个平台,他们的粉丝就随之涌入哪个平台,为平台带来流量、打赏等,流量既能吸引广告商,也是投资人最看重的数据之一,因而平台往往愿意花重金签约主播,并要求“独家”。

近年来,主播由于抬高身价等原因擅自跳槽并非新鲜事,动辄千万的索赔额在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也并不稀缺。而根据以往案例来看,法院之所以支持直播平台提出的高额赔偿,也与直播平台对主播的投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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