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某企業主騙取溫州銀行融資9300萬,案發後達成和解協議, 你怎麼看?

浦昕強


首先要做一個簡單的陳述,不是蒼南某企業騙取溫州銀行融資9300萬,而且要用假合同、假髮票騙取過累計融資金額9300萬。增加了騙取過累計金額和騙取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很多人第一個反應一定會是想銀行慘了,9300萬加利息全被騙走了。可是從本案獲悉,至案發其騙取的貸款中,尚欠本金996萬元及利息66.59萬元未償還給溫州銀行。也就是收不回來的銀行貸款加利息也只有1062.59萬元,而不是9300萬。

可是如果這些錢可以進行正常的還貸,那麼也就不會東窗事發,更不會被告上法庭。而且,裁判文書網公佈蒼南某企業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的一審判決書,對該公司法人判處緩刑2年半,這也是違法亂紀所要承受的後果。


從信息顯示,截至2014年10月,朱某先後多次以嘉文公司的名義,以公司購買原材料等需要資金為由,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貸款資料,並虛構資金用途,取得溫州銀行龍港支行貸款2200萬元及承兌匯票7100萬元,金額累計人民幣9300萬元。

其中有二點值得深思和探討!

第一點就是替朱某在扛雷,也警示我們不要貪圖蠅頭小利,承擔最大責任的還是法人代表。也奉勸那些跟自己關係不大,卻把法人代表戴在自己頭上的人及時退出。

第二點,銀行承兌匯票是指銀行給企業的授信額度,一般情況是企業向銀行交一部分保證金,餘額可以使用抵押等手段(如開1000萬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向銀行交30%保證金300萬,其餘約700萬企業可以用土地、廠房、貨物倉單、或者企業信用等抵押)。也就是開具7100萬的承兌匯票時,企業還有一部分的保證金在銀行,以及還有一些抵押物。而且也不是一次性開出,而是多次開出,很多也就存在著還後再開的情況。另外,2200萬的貸款也不是一次性或者借後就不還的情況。畢竟是從2014年開始,來來回回估計也是許多次。

現在有多少企業會一點誠信問題都沒有,估計是找不到的。主要是欠債不還引起的翻舊賬,可當初審核的時候銀行又是在幹嘛的?這樣看來,什麼個人破產、企業破產都會是一句空話。幾年、幾十年裡經營的企業和融資中會沒有一點點投機取巧之事,而這些事情就足以讓欠款人萬劫不復。顯然銀行有推卸責任之嫌,還用和解來粉刷,而且投機取巧的也受了法律的制裁(判處緩刑2年半)。

社會誠信體系也會越來越完善,要做一個誠信合法的公民,不要做投機取巧之事,否則會遺憾終生。


鞅論財經


銀行沒有實際損失,貸款的本金和利息有望全部收回,這對銀行來說,是一筆成功的貸款,銀行沒有損失,所以被害人實際不成立。

貸款的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在現金流出現問題的時候,不擇手段活下去,其也是是一種無奈之舉!企業有員工,需要發放工資繳納社保能維持正常穩定的生活,如果能輕鬆搞到資金,企業也不會鋌而走險,企業的原罪行為並不是惡性的,而且積極償還銀行本息,並不是惡意詐騙金融行為。很多企業的發展過程中都有這樣或那樣的類似問題,民不告官不究為好,社會危害性較低。

政府保經濟保稅收保就業的壓力也很大,扶持企業正常發展也是對企業負責,對地方負責的態度,最高檢已經明確可捕可不捕的民營企業老闆不捕,都是這種政策的延續產物。


笊白


本案之所以刑事和解並以緩刑懲罰,主要考慮以下:1,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已經實際賠償原告人或受害人損失,民事上能實際賠償損失的且原告方諒解接受的,刑事責任則可以酌情考慮減輕或免除;2,懲罰的目的並不是懲罰而是警示,預防新的犯罪,因此此案最大的點是挽回受害方損失,損失若能彌補,刑法的作用已經體現,因此此案如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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